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640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高雄市政府於94年11月11日所為之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2日9時許,駕駛牌照號碼YZ-0088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十號燕巢匝道東向時,經警員按喇叭示意停車受檢,詎警員藉此拍攝錄影表示異議人駕車行駛路肩,並要求異議人指認車上所拍攝動態錄影光碟內之車輛,因內容與實情不符,異議人當場否認行駛路肩,並與警員發生爭執,拒絕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經異議人先後於94年
10月24日、及同年11月11日書面陳情,請求撤銷該違規舉發,惟未獲申訴之機會,爰依法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經查,異議人於94年10月22日上午9時1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YZ-0088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十號燕巢匝道(東向)時,在前後左右均無車輛之情況下,正常行駛於車道上,嗣因警方車輛逼近異議人駕駛之車輛後,異議人始煞車減速後,靠右停駛於路肩受檢等情,此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動態錄影光碟1片屬實,是依光碟片內容顯示,異議人受檢前,係獨自行駛於車道上,並無行駛路肩超越其他車輛之必要,堪認異議人陳稱:係因警方示意停車受檢,始靠右行駛於路肩受檢等語,確屬實情。此外,該光碟內容均未顯示異議人有何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路肩之情形。綜上所述,既然並無任何證據顯示異議人駕駛牌照號碼YZ-0088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路肩,而異議人遵守警員之指示,停靠路肩受檢,顯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謂「不遵守管制之規定」要件不合,是原處分機關未詳查動態錄影光碟片之內容,遽認異議人駕車行駛路肩,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之規定,容有未合。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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