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8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楊謝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

88,446元

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新臺幣

21,112元

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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