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8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楊謝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
88,446元
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2
新臺幣
21,112元
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