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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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52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皇廷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9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