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3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5樓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就此借款債務涉訟業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2條所明定,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