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極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極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極加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極加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4日止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後,極加公司未申報清算人,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關於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列 林郁晶 ,其是否為極加公司之清算人?是否已列計全體清算人?未見聲請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陳報相對人公司清算人,期迄未補正,故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不明確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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