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何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同年4月
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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