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王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有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不得執此一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是原告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其各項聲明(包含被告不得對原告強制執行)均係為達成此利益,則本件原告因起訴所得之利益,即為如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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