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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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52號聲請人 張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廖婉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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