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 尚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尚得榮間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不服原判決所認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423元,而主張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存款金額為318,594元,而其上訴利益即為213,829元(計算式:532,423-318,594元=213,82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