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香蕊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丁紳偉 (原名 丁維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