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2,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