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請人 錢逸森 即 錢廷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錢逸森即錢廷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