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談虎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