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明賢 被告戊○○籍設台北市○○○路○段○○○巷二○之二號四樓
現居台北市○○路○○巷○號三樓被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十八之三號
丙○○籍設台北市○○街○○○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仁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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