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三○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泉洋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貳萬元│QK00三七四二││││ 徐炳偉 │社萬華分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