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一八號
聲請人天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住台北市○○路○○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天下生活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總行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G三六一二五一││││司乙○○│蓄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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