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林宏揚 上列聲請人林宏揚因與債務人 林廷翼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10年10月25日」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