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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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賴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4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元,約定自94年2月18日起至98年2月1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145,155元未給付(其中106,231元為本金;33,250元為利息;5,6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鶴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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