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成駿被告鍾秋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成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依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秋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鍾成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戶籍查詢資料、通緝查詢資料、在監在押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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