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18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1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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