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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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莊許家旗 兼法定代理人 莊許台元
張芳慈 聲請人 潘姿頤 兼法定代理人 潘武龍 相對人 宋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傷害案件移付109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4、5號調解(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書記官駱亦豪調解委員趙清文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張芳慈
聲請人潘姿頤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潘武龍
相對人宋秉宸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宋秉宸願給付聲請人莊許家旗、莊許台元及張芳慈合計新臺幣(下同)貳萬参仟元(本筆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理賠金,聲請人均同意不請領),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貳萬参仟元予聲請人張芳慈收受完畢。
(聲請人簽收:張芳慈)
二、相對人宋秉宸願給付聲請人潘姿頤及潘武龍合計参萬元(本筆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理賠金,聲請人均同意不請領),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参萬元予聲請人潘武龍收受完畢。(聲請人簽收:潘武龍)
三、聲請人莊許家旗、莊許台元及張芳慈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潘姿頤及潘武龍合計壹萬元,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予聲請人潘武龍收受完畢。(聲請人簽收:潘武龍)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潘武龍
聲請人潘姿頤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張芳慈
相對人宋秉宸調解委員趙清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駱亦豪司法事務官程志賓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翊含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原交附民移調 字第 4 號其他文書(109.03.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交附民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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