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 年度 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宸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宸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宸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5日

112年4月11日

111年5月4日、112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412號等(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4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07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0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8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4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79號(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243號裁定定應執行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19日、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25日、112年5月15日

112年4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975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

第1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276號

113年度訴字

第2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易字

第1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276號

113年度訴字

第2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5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16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09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698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6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6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