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林招福 被告 林芹
林展禮 林文正 林德圓 黃林全妹 利雪玉 李建元 李建國 李昭儀 李瑞儀 林國雄 李勤海 李乾明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4,101元(計算式:23
733.04×820×14/72=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原告及被告 林芹和 、林展禮、林文正、林德圓、黃林全妹、利雪玉、李建元、李建國、李昭儀、李瑞儀、林國雄、李勤海、李乾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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