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池即被告具保人吳言琳原名吳佳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5834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言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言琳因被告黃金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黃金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吳言琳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