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邱黃錦蓮 訴訟代理人 何光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滅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