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葉雲升 被告 江瓊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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