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