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何翊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