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NGRUBANGJERWINALVAREZ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含包裝袋參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10年4月19日8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查獲被告MANGRUBANGJERWINALVAREZ(中文名: 傑溫 )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計0.081公克)經送鑑定分析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係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081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080公克)一節,有該公司出具之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