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債權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理人宋尚賢債權人 許茂億 代理人宋尚賢債務人 吳清顯 債務人 吳宏偉 債務人 吳清貴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