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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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27號原告 陳思婷 被告 廖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業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1日宣判,惟因原告尚裁判費未繳足而應命補正之情形(詳後述),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已合法收受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及當日開庭點名單(記載原告未到)附卷可查(原告又無留下市話或手機可供本院聯繫,本院無法得知原告為何不繳費及不到庭之理由),為免浪費訴訟資源及確認原告如期繳納裁判費,本件將待原告繳納後,再定庭期進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明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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