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補足程序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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