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張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