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3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黃美彰化銀行林口分行113年1月15日42,575元0149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