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王志煒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文位 、 翁雅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