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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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劉○慈(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劉○廷
李○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劉○珣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