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榆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5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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