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9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世坤 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1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之撤銷扣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認定原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即抗告人陳世坤(下稱被告陳世坤)抗告意旨略以:㈠刑事扣押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需達到沒收之目的
始稱「適當」,本案被告陳世坤遭指控涉犯刑法第336第2項業務侵占罪,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先扣押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之土地,惟基於沒收「被害人優先原則」之立法目的,該罪之被害人即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合發公司)既已同意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豈能無視「被害人之前開決定」,認仍有宣告沒收之必要而先行保全之程序?其實益又何在?是應可認為繼續扣押附表一所示土地並無助於達到「不法利得發還被害人」之沒收目的。且發還被害人倘若可回復到不法變動前合法財產秩序之應然狀態,則並無必要,亦不應該宣告沒收。更何況被害人如認為無受財產上損害,因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 祁興 國、 陳素娟 及渠等家人合計擁有聚合發公司100%股權之股東,被害人聚合發公司明確表示無需保全扣押,若一概「無的放矢的假借為被害人著想名義進行保全扣押,卻實質上造成被告甚至被害人的重大損害(無法履行過戶義務而負違約賠償責任)」,動輒運用保全程序、沒收等程序,豈非不是造成國庫與被害人爭利(被害人之財產被國家沒收?),或者是造成「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雙重剝奪(同一筆財產上請求權,既被沒收到國庫、又要被民事求償?)。惟沒收或求償,同樣都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的規範目的,但無論如何就是不能兩者皆實現。本案非屬適當扣押甚明,當不具有扣押之必要性存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475條「扣押物歸入國庫」係採「列舉規定」,於被害人明示未受財產損害或明示無需為保全扣押時,國家機關仍不得進自將沒收之扣押物歸入國庫,益見當下實施保全扣押之不當。
㈡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取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是犯罪與利得之間,因介入其他法律或事實行為而欠缺「直接關聯性」之「間接利得」,固然屬於利得沒收客體之「延伸範圍」。但間接利得理論上應有其限制,限於第一手變得之物或利益,不宜一再擴張至間接再間接之「輾轉利得」,若行為人再以其利得從事法律行為的所得,解釋上不在間接利得之沒收範圍。依公訴意旨,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 祁興國 、陳素娟係先挪用聚合發公司之資金作為購地款項,並匯入渠等私人帳戶,再以渠等個人名義以渠等私人帳戶內之款項與地主簽約並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購地款項」方為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渠等因「購地款項」進而購得土地並登記渠等為土地所有權人,渠等行為係利用購地款項(即原利得客體)而產生土地(即間接利得),登記之土地則屬「犯罪變得之物」。是以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出售各建案土地所獲得之價金,則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之所得,為「輾轉利得」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所應審酌及追徵者,原裁定為此誤解為「間接利得」,顯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誤。
㈢原裁定疏漏未察扣押土地本有向銀行貸款之事實,未將貸款
金額扣除,未審究本件「扣押物之實際價值」,亦未慮及「聲請人對扣押物之實際利益」暨「聲請人全部財產早經裁定扣押在案」等事實,亦未確實保障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及第三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隆公司)之權益,確實違誤。且沒收擔保金是否有助於沒收或保全追徵之目的,仍應併同考量「保全案外人權益」之目的,始符刑事沒收新制之立法意旨。申言之,附表一所示土地解除扣押之目的,在於令第三人潤隆公司得以順利依約取得土地,同時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亦可依約履行過戶義務而取得潤隆公司給付之買賣價金,則實質上等同原裁定所稱之「業務侵占而所得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所聚合發公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法院亦無需為此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足徵原裁定以「出售潤隆公司所得之買賣價金23億3061萬6000元」作為擔保金額,不僅無助於沒收目的之達成,反造成被害人與第三人間買賣契約之私法關係及法安定性,與刑事扣押所應注意之比例原則實不相符,則本案扣押應予無庸具擔保而撤銷之。原裁定以附表一所示土地之買賣價格作為擔保金額,忽略解除扣押可達到發還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之目的,課予如此高額擔保金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㈣綜上所述,被害人聚合發公司既已同意解除附表一所示土地
,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因出售各建案土地所取得之價金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間接利得,且繼續扣押已無助於扣押目的之達成,高額擔保金反造成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履約義務之違反,擴大私法爭端不符比例原則,以上均堪認原裁定被告陳世坤應供23億3061萬6000元為擔保金始得撤銷,並非適法、適當。為此,懇請鈞院准予聲請撤銷原裁定,並准予無庸供擔保解除扣押為宜云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再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另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
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
因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獲有不法所得,為預防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脫產規避不法所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上開3人名下之財產。經原審法院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後,被告陳世坤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1月19日以10
6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嗣經原審法院於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予扣押(包括如附表一之被告陳世坤所有扣押物)在案。
㈡關於被告陳世坤認本案被訴之財產犯罪之被害人是聚合發公
司,但聚合發公司已具狀 陳明 於本案審判確定前,實無對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等人主張任何司法保全扣押或犯罪所得扣押之必要,是扣押本案土地並無助於達到「不法利得發還被害人」之沒收目的。且造成被告陳世坤無法順利將土地依約轉讓第三人潤隆公司,豈不是造成國庫與被害人爭利,或者是造成同一筆財產上請求權,既被沒收到國庫、又要被民事求償等情。
按刑事審判程序係在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扣押則屬保全程序之一環,係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目的,而禁止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處分其財產所實施之強制處分,兩者性質有別。查本案之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權益歸屬全體股東,雖被告陳世坤主張其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及渠等家人合計擁有聚合發公司100%股權,惟經原審查詢聚合發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依查詢結果聚合發公司之董事除同案被告陳世坤、祁興國外尚有法人董事(持有股份, 丕岳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106重訴652影卷㈠第51頁),且同案被告祁興國於106年5月12日提出之刑事準備㈠狀被證2中聚合發公司股東名冊,除被告陳素娟及同案被告陳世坤、祁興國外,尚有其他法人股東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106重訴65
2影卷㈠第125頁),是縱聚合發公司於106年5月31日由代表人及監察人 陳永鑫 再向法院陳述解除扣押案之必要性,有該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然就該陳述意見狀及卷內資料無從查知該意見是否為股東全體同意之意見。故而,本案目前尚在原審審理中,既聚合發公司尚有法人股東,無從單憑聚合發公司之陳述意見同意撤銷扣押,逕認其他法人股東之權益無庸保全,被告陳世坤此部分所陳,難予採取。
㈢關於被告陳世坤認其與同案被告祁興國、陳素娟出售各建案
土地所獲得之價金,則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之所得,為「輾轉利得」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所應審酌及追徵者,原裁定為此誤解為「間接利得」,顯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誤部分。
⒈按行為人於取得犯罪所得後,未必仍以其原本之型態繼續存
在,倘若由於衍生孳息或轉變為金錢或其他替代物,而由行為人所支配管領,基於刑法沒法不應使行為人坐享不法利得之立法意旨,澈底剝奪行為人因犯罪所獲之不法利得,調整不當財產權變動,自應一併剝奪其變得之物或孳息;如因其不法利得之存在型態無從直接沒收,或由於消費、遺失、加工等原因,導致客觀上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藉由追徵價額之補充規定,使行為人不得繼續保有犯罪利得。是刑法修法後之犯罪所得沒收,應可分為「直接利得」、「間接利得」、「替代價額」等三種型態,其中以沒收「直接利得」與「間接利得」為原則,至於「替代價額」之追徵,則屬無從沒收直接與間接利得之替代措施,而具有補充性。故刑法沒收規定於調整不當財產權變動狀態時,宜認不僅要沒收「現存」之利益,更要回復被害人於被告「犯罪前、取得時」之合法財產秩序。
⒉查本案依公訴意旨,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 祈興國 、陳素娟
之犯罪所得除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被告陳世坤及同案被告陳素娟合計逃漏稅款6億2886萬118元,同案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億610萬2088元,被害人為中華民國外,其餘因業務侵占而取得之附表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以及因出售「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土地而獲得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均屬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該業務侵占罪之被害人均為聚合發公司及該公司之全體股東。是本件附表一土地係由被告陳世坤前揭所指涉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轉變之其他替代物,且所有權人亦為被告陳世坤,本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應沒收之標的。而被告陳世坤出售附表一土地建案所獲得之價金,乃係本其為附表一土地之所有權人而取獲,則該價金亦應屬犯罪所得而衍生之不法利得,自應一併剝奪,始符沒收之立法本旨。從而,被告陳世坤認出售附表一土地建案所獲得之價金,要屬犯罪變得之物再從事於法律行為之所得,為「輾轉利得」而非「間接利得」,應非本案扣押所應審酌及追徵,容有誤會。
㈣關於原裁定疏漏未察扣押土地本有向銀行貸款之事實,未將
資款金額扣除,未審究本件「扣押物之實際價值」,亦未慮及「聲請人對扣押物之實際利益」暨「聲請人全部財產早經裁定扣押在案」等事實,以附表一所示土地之買賣價格作為擔保金額,忽略解除扣押可達到發還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之目的,課予如此高額擔保金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部分。
⒈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即載明:「五、
㈡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㈢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以新修正刑法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採總額原則而全數沒收,不予扣除成本。
⒉查本件附表一土地,被告陳世坤出售予「潤隆公司」雙方約
定之買賣總價金為23億3061萬6000元,有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頁),該價金即被告陳世坤犯罪變得之物可獲得之財產上積極利益,且沒收之意旨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被告陳世坤抗告意旨所指之「銀行貸款」、「扣押物之實際利益」,依前揭立法意旨說明,應屬買賣之成本及利潤,均予沒收,不在犯罪所得扣除之範圍。另考量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附表一之土地可能致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之利益受有損害,此部分亦業經原裁定理由欄三、㈡、㈢敘明甚詳,再考量倘被告陳世坤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或保全追徵之目的,故原裁定命被告陳世坤須提出出售附表一土地可得之價金供擔保後,准予撤銷附表一土地之扣押,且擔保金本係為保全將來附表一土地沒收之執行,衡酌將來沒收執行及被告陳世坤與潤隆公司間買賣契約之利益,原裁定以土地之積極利益核定擔保金,本院核無不當。被告陳世坤此部分所陳,無從採取。
㈤至於被告陳世坤稱解除扣押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可依約履行過
戶義務而取得潤隆公司給付之買賣價金,則實質上等同原裁定所稱之「業務侵占而所得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所聚合發公司等情。
惟查依卷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雙方當事人甲方為潤隆公司,乙方為陳世坤,契約當事人並非聚合發公司,倘解除扣押依買賣契約履行,何來「聚合發公司可依約履行過戶義務而取得潤隆公司給付之買賣價金」?是被告陳世坤此部分顯係空言指陳,無可採憑。
㈥綜上所述,為保全將來之執行扣押被告責任財產兼為保障被
害人權利,原裁定於權衡上情後,命被告陳世坤於繳納新臺幣貳拾參億參仟零陸拾壹萬陸仟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土地之扣押,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陳世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附表一:被告陳世坤聲請撤銷扣押之扣押物┌──┬───────┬───────────────────┬────────┬───────┬──────┐│編號│106年度聲扣更│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一字第2號裁定│││(新臺幣;元)││││附表編號│││││├──┼───────┼───────────────────┼────────┼───────┼──────┤│1│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30,616,000│1.屬「潤隆購│├──┼───────┼───────────────────┼────────┤│地」案,依買││2│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賣價金作為估│││││││算價值。│││││││2.編號155公│││││││告土地現值為│││││││706,210,000│││││││元、編號156│││││││公告土地現值│││││││為7,650,000│││││││元。│└──┴───────┴───────────────────┴────────┴───────┴──────┘附表二:被告陳世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
2號裁定扣押之扣押物┌──┬───────┬───────────────────┬────────┬───────┬──────┐│編號│106年度聲扣更│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一字第2號裁定│││(新臺幣;元)││││附表編號│││││├──┼───────┼───────────────────┼────────┼───────┼──────┤│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050,488│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被告所提出│││││││之編號32、15│││││││2至154,未在│││││││本院上開裁定│││││││扣押範圍內,│││││││不予列載在附│││││││表內,編號輪│││││││空。│││││││3.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7,330,272││││││0000分之25069)│││├──┼───────┼───────────────────┼────────┼───────┼──────┤│3│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58,260,096││││││000分之1473)│││├──┼───────┼───────────────────┼────────┼───────┼──────┤│4│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5,686,688││││││0000分之7058)│││├──┼───────┼───────────────────┼────────┼───────┼──────┤│5│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921,343││││││0500分之1475)│││├──┼───────┼───────────────────┼────────┼───────┼──────┤│6│3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5,042,182││││││21600分之27234)│││├──┼───────┼───────────────────┼────────┼───────┼──────┤│7│5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11,804││├──┼───────┼───────────────────┼────────┼───────┼──────┤│8│5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338,315││││││00分之795)│││├──┼───────┼───────────────────┼────────┼───────┼──────┤│9│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12,800││├──┼───────┼───────────────────┼────────┼───────┼──────┤│10│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106,500││├──┼───────┼───────────────────┼────────┼───────┼──────┤│11│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14,294││├──┼───────┼───────────────────┼────────┼───────┼──────┤│12│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6,600││├──┼───────┼───────────────────┼────────┼───────┼──────┤│13│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175,500││├──┼───────┼───────────────────┼────────┼───────┼──────┤│14│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959││├──┼───────┼───────────────────┼────────┼───────┼──────┤│15│33│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348,000││├──┼───────┼───────────────────┼────────┼───────┼──────┤│16│8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4,396,075││├──┼───────┼───────────────────┼────────┼───────┼──────┤│17│8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511,830││││││00分之48)│││├──┼───────┼───────────────────┼────────┼───────┼──────┤│18│7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203││││││4分之1)│││├──┼───────┼───────────────────┼────────┼───────┼──────┤│19│7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65,804││││││4分之1)│││├──┼───────┼───────────────────┼────────┼───────┼──────┤│20│7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8│2,593││││││8分之1)│││├──┼───────┼───────────────────┼────────┼───────┼──────┤│21│7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8│6,156││││││8分之1)│││├──┼───────┼───────────────────┼────────┼───────┼──────┤│22│7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1,141││││││4分之1)│││├──┼───────┼───────────────────┼────────┼───────┼──────┤│23│8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298,582││├──┼───────┼───────────────────┼────────┼───────┼──────┤│24│8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91,142││├──┼───────┼───────────────────┼────────┼───────┼──────┤│25│8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49,980││├──┼───────┼───────────────────┼────────┼───────┼──────┤│26│8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93,385││├──┼───────┼───────────────────┼────────┼───────┼──────┤│27│8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5,025,950││││││0分之83)│││├──┼───────┼───────────────────┼────────┼───────┼──────┤│28│9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207,750││├──┼───────┼───────────────────┼────────┼───────┼──────┤│29│5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4,107,600││├──┼───────┼───────────────────┼────────┼───────┼──────┤│30│1│臺中市○區○○里○○○路○○○巷○號│房屋│277,300│││││即臺中市○區○○○段○○○號││││├──┼───────┼───────────────────┼────────┼───────┼──────┤│31│2│臺北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78,9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3│3│臺中市○○區○○里市○○○路○○○號│房屋│5,184,700│││││即臺中市○○區○○段○○○○號││││├──┼───────┼───────────────────┼────────┼───────┼──────┤│34│6│臺中市○○區○○里○○0巷0號│房屋│1,200││├──┼───────┼───────────────────┼────────┼───────┼──────┤│35│7│臺北市○○區○○里○○街○○○○號│房屋│428,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6│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14,900││├──┼───────┼───────────────────┼────────┼───────┼──────┤│37│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850,226││├──┼───────┼───────────────────┼────────┼───────┼──────┤│38│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42,900││├──┼───────┼───────────────────┼────────┼───────┼──────┤│39│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49,100││├──┼───────┼───────────────────┼────────┼───────┼──────┤│40│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936,500││├──┼───────┼───────────────────┼────────┼───────┼──────┤│4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42,989││├──┼───────┼───────────────────┼────────┼───────┼──────┤│42│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040,120││├──┼───────┼───────────────────┼────────┼───────┼──────┤│43│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25,700││├──┼───────┼───────────────────┼────────┼───────┼──────┤│44│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246,890││├──┼───────┼───────────────────┼────────┼───────┼──────┤│45│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964,800││├──┼───────┼───────────────────┼────────┼───────┼──────┤│46│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09,600││├──┼───────┼───────────────────┼────────┼───────┼──────┤│47│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6,400││├──┼───────┼───────────────────┼────────┼───────┼──────┤│48│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527,800││├──┼───────┼───────────────────┼────────┼───────┼──────┤│49│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889,200││├──┼───────┼───────────────────┼────────┼───────┼──────┤│50│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050.400││├──┼───────┼───────────────────┼────────┼───────┼──────┤│51│29│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332,000││├──┼───────┼───────────────────┼────────┼───────┼──────┤│52│30│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2,721,280││├──┼───────┼───────────────────┼────────┼───────┼──────┤│53│31│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9,429,016││├──┼───────┼───────────────────┼────────┼───────┼──────┤│54│32│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10,527,000││├──┼───────┼───────────────────┼────────┼───────┼──────┤│55│34│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620,000││├──┼───────┼───────────────────┼────────┼───────┼──────┤│56│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4,936,655││││││分之8)│││├──┼───────┼───────────────────┼────────┼───────┼──────┤│57│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416,770││├──┼───────┼───────────────────┼────────┼───────┼──────┤│58│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4,529,670││├──┼───────┼───────────────────┼────────┼───────┼──────┤│59│4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564,210││├──┼───────┼───────────────────┼────────┼───────┼──────┤│60│4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545,910││├──┼───────┼───────────────────┼────────┼───────┼──────┤│61│4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002,290││├──┼───────┼───────────────────┼────────┼───────┼──────┤│62│5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9,704,545││├──┼───────┼───────────────────┼────────┼───────┼──────┤│63│5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4,388,315││├──┼───────┼───────────────────┼────────┼───────┼──────┤│64│5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5,510,850││├──┼───────┼───────────────────┼────────┼───────┼──────┤│65│56│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952,000││├──┼───────┼───────────────────┼────────┼───────┼──────┤│66│5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9,760,177││├──┼───────┼───────────────────┼────────┼───────┼──────┤│67│5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4,587││││││08分之25)│││├──┼───────┼───────────────────┼────────┼───────┼──────┤│68│5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76│578││││││8分之5)│││├──┼───────┼───────────────────┼────────┼───────┼──────┤│69│6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5,305││││││08分之25)│││├──┼───────┼───────────────────┼────────┼───────┼──────┤│70│6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11,888││││││08分之25)│││├──┼───────┼───────────────────┼────────┼───────┼──────┤│71│6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0,906││││││08分之25)│││├──┼───────┼───────────────────┼────────┼───────┼──────┤│72│6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352││││││08分之25)│││├──┼───────┼───────────────────┼────────┼───────┼──────┤│73│6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7,230││││││08分之25)│││├──┼───────┼───────────────────┼────────┼───────┼──────┤│74│6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626││││││08分之25)│││├──┼───────┼───────────────────┼────────┼───────┼──────┤│75│6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30││││││08分之25)│││├──┼───────┼───────────────────┼────────┼───────┼──────┤│76│6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9,861││││││08分之25)│││├──┼───────┼───────────────────┼────────┼───────┼──────┤│77│6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00,380││├──┼───────┼───────────────────┼────────┼───────┼──────┤│78│6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43,330││├──┼───────┼───────────────────┼────────┼───────┼──────┤│79│7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0,087,246││├──┼───────┼───────────────────┼────────┼───────┼──────┤│80│74│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816,605││├──┼───────┼───────────────────┼────────┼───────┼──────┤│81│7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54,500││├──┼───────┼───────────────────┼────────┼───────┼──────┤│82│77、7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6,858,480││├──┼───────┼───────────────────┼────────┼───────┼──────┤│84│8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30,400││├──┼───────┼───────────────────┼────────┼───────┼──────┤│85│8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096,600││├──┼───────┼───────────────────┼────────┼───────┼──────┤│86│8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7,108,000││││││分之1)│││├──┼───────┼───────────────────┼────────┼───────┼──────┤│87│9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5,105,120││├──┼───────┼───────────────────┼────────┼───────┼──────┤│88│9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9,422,416││├──┼───────┼───────────────────┼────────┼───────┼──────┤│89│9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6,913,995││├──┼───────┼───────────────────┼────────┼───────┼──────┤│90│9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2,072││││││08分之25)│││├──┼───────┼───────────────────┼────────┼───────┼──────┤│91│9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60,682││││││08分之19)│││├──┼───────┼───────────────────┼────────┼───────┼──────┤│92│9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38,354││││││分之25)│││├──┼───────┼───────────────────┼────────┼───────┼──────┤│93│9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7,673││││││08分之25)│││├──┼───────┼───────────────────┼────────┼───────┼──────┤│94│98、9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1,648│││、│││08分之25)│││├──┼───────┼───────────────────┼────────┼───────┼──────┤│96│10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1,245││││││08分之25)│││├──┼───────┼───────────────────┼────────┼───────┼──────┤│97│10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9,071││││││08分之25)│││├──┼───────┼───────────────────┼────────┼───────┼──────┤│98│10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2,682││││││08分之25)│││├──┼───────┼───────────────────┼────────┼───────┼──────┤│99│10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68,472││││││08分之25)│││├──┼───────┼───────────────────┼────────┼───────┼──────┤│100│10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4,067││││││08分之25)│││├──┼───────┼───────────────────┼────────┼───────┼──────┤│101│10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8,427││││││08分之25)│││├──┼───────┼───────────────────┼────────┼───────┼──────┤│102│10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72,778││││││08分之25)│││├──┼───────┼───────────────────┼────────┼───────┼──────┤│103│10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55,581││││││08分之25)│││├──┼───────┼───────────────────┼────────┼───────┼──────┤│104│10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5││││││08分之25)│││├──┼───────┼───────────────────┼────────┼───────┼──────┤│105│10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94,341││││││08分之25)│││├──┼───────┼───────────────────┼────────┼───────┼──────┤│106│1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015││││││08分之25)│││├──┼───────┼───────────────────┼────────┼───────┼──────┤│107│1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67,014││││││08分之25)│││├──┼───────┼───────────────────┼────────┼───────┼──────┤│108│1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0,846││││││08分之25)│││├──┼───────┼───────────────────┼────────┼───────┼──────┤│109│1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500││││││08分之25)│││├──┼───────┼───────────────────┼────────┼───────┼──────┤│110│1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9,318││││││08分之25)│││├──┼───────┼───────────────────┼────────┼───────┼──────┤│111│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8,571││││││08分之25)│││├──┼───────┼───────────────────┼────────┼───────┼──────┤│112│116│臺中市○○區○○○段○○○○○○○○○號│田賦│1,971,200││├──┼───────┼───────────────────┼────────┼───────┼──────┤│113│1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889,500││├──┼───────┼───────────────────┼────────┼───────┼──────┤│114│1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1││││││08分之25)│││├──┼───────┼───────────────────┼────────┼───────┼──────┤│115│119│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34,272,000││├──┼───────┼───────────────────┼────────┼───────┼──────┤│116│120│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62,520,192││├──┼───────┼───────────────────┼────────┼───────┼──────┤│117│12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4│3,913,000││││││分之1)│││├──┼───────┼───────────────────┼────────┼───────┼──────┤│118│122│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72,444,050││├──┼───────┼───────────────────┼────────┼───────┼──────┤│119│12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030││├──┼───────┼───────────────────┼────────┼───────┼──────┤│120│12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121│12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590,000││├──┼───────┼───────────────────┼────────┼───────┼──────┤│122│126│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1,664,940││├──┼───────┼───────────────────┼────────┼───────┼──────┤│123│12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190││├──┼───────┼───────────────────┼────────┼───────┼──────┤│124│128│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5,050,000││├──┼───────┼───────────────────┼────────┼───────┼──────┤│125│129│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8,450││├──┼───────┼───────────────────┼────────┼───────┼──────┤│126│130│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000││├──┼───────┼───────────────────┼────────┼───────┼──────┤│127│131│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5,000││├──┼───────┼───────────────────┼────────┼───────┼──────┤│128│132│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00,000││├──┼───────┼───────────────────┼────────┼───────┼──────┤│129│133│寶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130│134│聚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00,000││├──┼───────┼───────────────────┼────────┼───────┼──────┤│131│135│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870││├──┼───────┼───────────────────┼────────┼───────┼──────┤│132│136│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2,730││├──┼───────┼───────────────────┼────────┼───────┼──────┤│133│137│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134│138│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135│139│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00││├──┼───────┼───────────────────┼────────┼───────┼──────┤│136│140│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000,000││├──┼───────┼───────────────────┼────────┼───────┼──────┤│137│141│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695││├──┼───────┼───────────────────┼────────┼───────┼──────┤│138│142│東勢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0,596││├──┼───────┼───────────────────┼────────┼───────┼──────┤│139│143│東勢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80,000││├──┼───────┼───────────────────┼────────┼───────┼──────┤│140│144│太平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8,597││├──┼───────┼───────────────────┼────────┼───────┼──────┤│141│145│台中二信大里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1,699,887││├──┼───────┼───────────────────┼────────┼───────┼──────┤│142│146│華南商銀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2,641││├──┼───────┼───────────────────┼────────┼───────┼──────┤│143│147│華南商銀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764││├──┼───────┼───────────────────┼────────┼───────┼──────┤│144│148│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490││├──┼───────┼───────────────────┼────────┼───────┼──────┤│145│149│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82,857││├──┼───────┼───────────────────┼────────┼───────┼──────┤│146│150│陽信商銀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916,536││├──┼───────┼───────────────────┼────────┼───────┼──────┤│147│151│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684,985││├──┼───────┼───────────────────┼────────┼───────┼──────┤│148│152│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533,921││├──┼───────┼───────────────────┼────────┼───────┼──────┤│149│153│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0,000││├──┼───────┼───────────────────┼────────┼───────┼──────┤│150│154│永豐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986,503││├──┼───────┼───────────────────┼────────┼───────┼──────┤│151│155│三信商銀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5,987││├──┼───────┼───────────────────┼────────┼───────┼──────┤│155│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30,616,000│1.屬「潤隆購│├──┼───────┼───────────────────┼────────┤│地」案,依買││156│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賣價金作為估│││││││算價值。│││││││2.編號155公│││││││告土地現值為│││││││706,210,000│││││││元、編號156│││││││公告土地現值│││││││為7,650,000│││││││元。│├──┼───────┼───────────────────┼────────┼───────┼──────┤│157│8│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96,500││├──┼───────┼───────────────────┼────────┼───────┼──────┤│158│4│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房屋│33,537,900││├──┼───────┼───────────────────┼────────┼───────┼──────┤│159│5│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房屋│1,065,700││├──┴───────┴───────────────────┴────────┴───────┴──────┤│1.不含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合計2,409,483,034元││2.全部合計4,740,099,034元│└──────────────────────────────────────────────────────┘附表三:同案被告陳素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之扣押物┌──┬───────┬─────────────────────┬─────────┬───────┬──────┐│編號│105年度聲扣字│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第20號裁定附件│││(新臺幣;元)││││編號│││││├──┼───────┼─────────────────────┼─────────┼───────┼──────┤│1│附件二編號2│臺中市○○區○○里○○路○○○號│房屋│960│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3│附件二編號3、4│臺中市○○區○○里○○巷00號│房屋│935││├──┼───────┼─────────────────────┼─────────┼───────┼──────┤│4│附件二編號5│雲林縣○○鎮○○段○○○○○○○○號│土地│592,560││├──┼───────┼─────────────────────┼─────────┼───────┼──────┤│5│附件二編號6│雲林縣○○鎮○○段○○○○○○○○號│土地│59,700││├──┼───────┼─────────────────────┼─────────┼───────┼──────┤│6│附件二編號7│雲林縣○○鎮○○段○○○○○○○○號│土地│9,120││├──┼───────┼─────────────────────┼─────────┼───────┼──────┤│7│附件二編號8│雲林縣○○鎮○○段○○○○○○○○號│土地│424,500││├──┼───────┼─────────────────────┼─────────┼───────┼──────┤│8│附件二編號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39,913││││││分之3)│││├──┼───────┼─────────────────────┼─────────┼───────┼──────┤│9│附件二編號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694,202││││││之1)│││├──┼───────┼─────────────────────┼─────────┼───────┼──────┤│10│附件二編號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08│1,261,388││││││分之200)│││├──┼───────┼─────────────────────┼─────────┼───────┼──────┤│11│附件二編號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0│1,075,599││││││分之12)│││├──┼───────┼─────────────────────┼─────────┼───────┼──────┤│12│附件二編號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03,972││├──┼───────┼─────────────────────┼─────────┼───────┼──────┤│13│附件二編號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501,375││││││0分之1000)│││├──┼───────┼─────────────────────┼─────────┼───────┼──────┤│14│附件二編號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6,508││││││之1)│││├──┼───────┼─────────────────────┼─────────┼───────┼──────┤│15│附件二編號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3,578││││││之1)│││├──┼───────┼─────────────────────┼─────────┼───────┼──────┤│16│附件二編號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46,920││││││之1)│││├──┼───────┼─────────────────────┼─────────┼───────┼──────┤│17│附件二編號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94,307││││││之1)│││├──┼───────┼─────────────────────┼─────────┼───────┼──────┤│18│附件二編號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1,293││││││分之3)│││├──┼───────┼─────────────────────┼─────────┼───────┼──────┤│19│附件二編號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38,024││││││分之3)│││├──┼───────┼─────────────────────┼─────────┼───────┼──────┤│20│附件二編號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12,221││││││分之3)│││├──┼───────┼─────────────────────┼─────────┼───────┼──────┤│21│附件二編號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289││││││分之3)│││├──┼───────┼─────────────────────┼─────────┼───────┼──────┤│22│附件二編號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303││││││之1)│││├──┼───────┼─────────────────────┼─────────┼───────┼──────┤│23│附件二編號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99,000││├──┼───────┼─────────────────────┼─────────┼───────┼──────┤│24│附件二編號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22,214││││││之1)│││├──┼───────┼─────────────────────┼─────────┼───────┼──────┤│25│附件二編號2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8,333││││││之1)│││├──┼───────┼─────────────────────┼─────────┼───────┼──────┤│26│附件二編號3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622││││││分之3)│││├──┼───────┼─────────────────────┼─────────┼───────┼──────┤│27│附件二編號3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06,395││││││分之3)│││├──┼───────┼─────────────────────┼─────────┼───────┼──────┤│28│附件二編號3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2,563││││││之1)│││├──┼───────┼─────────────────────┼─────────┼───────┼──────┤│29│附件二編號3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2,150││││││分之3)│││├──┼───────┼─────────────────────┼─────────┼───────┼──────┤│30│附件二編號3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59,535││││││分之3)│││├──┼───────┼─────────────────────┼─────────┼───────┼──────┤│31│附件二編號35│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3,092,460││├──┼───────┼─────────────────────┼─────────┼───────┼──────┤│32│附件二編號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79,400││││││之1)│││├──┼───────┼─────────────────────┼─────────┼───────┼──────┤│33│附件二編號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63,024││││││分之3)│││├──┼───────┼─────────────────────┼─────────┼───────┼──────┤│34│附件二編號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744,977││││││之1)│││├──┼───────┼─────────────────────┼─────────┼───────┼──────┤│35│附件二編號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6,072││││││之1)│││├──┼───────┼─────────────────────┼─────────┼───────┼──────┤│36│附件二編號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490,075││││││之1)│││├──┼───────┼─────────────────────┼─────────┼───────┼──────┤│37│附件二編號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08│93,191│││、│││分之200)│││├──┼───────┼─────────────────────┼─────────┼───────┼──────┤│38│附件二編號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7,570││├──┼───────┼─────────────────────┼─────────┼───────┼──────┤│39│附件二編號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933││││││之1)│││├──┼───────┼─────────────────────┼─────────┼───────┼──────┤│40│附件二編號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5,634││││││之1)│││├──┼───────┼─────────────────────┼─────────┼───────┼──────┤│41│附件二編號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722,979││││││之1)│││├──┼───────┼─────────────────────┼─────────┼───────┼──────┤│43│附件二編號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9,275,457││││││之1)│││├──┼───────┼─────────────────────┼─────────┼───────┼──────┤│44│附件四編號4│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5│附件四編號7│安泰商銀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6│附件四編號8│台中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7│附件四編號9│星展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8│附件三編號3│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10,000││├──┼───────┼─────────────────────┼─────────┼───────┼──────┤│49│附件三編號2│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20,480││├──┼───────┼─────────────────────┼─────────┼───────┼──────┤│50│附件三編號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165,360││├──┼───────┼─────────────────────┼─────────┼───────┼──────┤│51│附件三編號5│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750,000││├──┼───────┼─────────────────────┼─────────┼───────┼──────┤│52│附件三編號1│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950,000││├──┼───────┼─────────────────────┼─────────┼───────┼──────┤│53│附件三編號6│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0││├──┼───────┼─────────────────────┼─────────┼───────┼──────┤│54│附件三編號7│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2,550,000││├──┼───────┼─────────────────────┼─────────┼───────┼──────┤│55│附件四編號2│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3,813││├──┼───────┼─────────────────────┼─────────┼───────┼──────┤│56│附件四編號1│台中二信營業部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246,303││├──┼───────┼─────────────────────┼─────────┼───────┼──────┤│57│附件四編號3│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196,428││├──┼───────┼─────────────────────┼─────────┼───────┼──────┤│58│附件四編號5│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6,060,350││├──┼───────┼─────────────────────┼─────────┼───────┼──────┤│59│附件四編號6│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1,041,460││├──┼───────┼─────────────────────┼─────────┼───────┼──────┤│60│附件二編號1│臺中市○○區○○里○○○○路○○號│房屋│6,330,228│1.依抵押權擔││││即臺中市○○區○○段○○○○○○○○○○號│││保金額認定編│││││││號60、61房屋│├──┼───────┼─────────────────────┼─────────┼───────┤及土地合計現││61│附件二編號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4,069,772│值為50,400,0│││││││00元,並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拆算│││││││房屋及土地各│││││││別現值。│││││││2.房屋評定現│││││││值5,008,700│││││││元、土地公告│││││││現值34,869,5│││││││60元。│├──┼───────┼─────────────────────┼─────────┼───────┼──────┤│62│附件二編號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82,500,000元│1.屬「博館匯│││││││」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陳素娟│││││││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58│││││││2,50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89,762,0│││││││00元。│├──┼───────┼─────────────────────┼─────────┼───────┼──────┤│63│附件二編號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202,457,178│1.屬「榮耀」│││││00分之2949)││建案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陳素娟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202,457,│││││││178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74,652,5│││││││40元。│├──┴───────┴─────────────────────┴─────────┴───────┴──────┤│1.不含編號63「榮耀」案,合計767,567,445元││2.全部合計970,024,623元│└─────────────────────────────────────────────────────────┘附表四:同案被告祈興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之扣押物:
┌──┬───────┬─────────────────────┬────────┬───────┬──────┐│編號│105年度聲扣字│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第20號裁定附件│││(新臺幣;元)││││五編號│││││├──┼───────┼─────────────────────┼────────┼───────┼──────┤│1│7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8,288│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7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8,291││││││52分之25)│││├──┼───────┼─────────────────────┼────────┼───────┼──────┤│3│9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98,351││││││52分之25)│││├──┼───────┼─────────────────────┼────────┼───────┼──────┤│4│9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509,265││││││52分之25)│││├──┼───────┼─────────────────────┼────────┼───────┼──────┤│5│7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39,200│缺土地登記謄│││││││本,估算價值│││││││依聲扣裁定所│││││││載。│├──┼───────┼─────────────────────┼────────┼───────┼──────┤│6│8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36,268││││││52分之25)│││├──┼───────┼─────────────────────┼────────┼───────┼──────┤│7│8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30,694││││││1152分之25)│││├──┼───────┼─────────────────────┼────────┼───────┼──────┤│8│5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987,048││├──┼───────┼─────────────────────┼────────┼───────┼──────┤│9│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30,848││├──┼───────┼─────────────────────┼────────┼───────┼──────┤│10│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42,730│││││(見謄本編號5)│52分之19)│││├──┼───────┼─────────────────────┼────────┼───────┼──────┤│1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33,711││││││52分之25)│││├──┼───────┼─────────────────────┼────────┼───────┼──────┤│12│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91,114││││││52分之25)│││├──┼───────┼─────────────────────┼────────┼───────┼──────┤│13│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422,327││││││52分之25)│││├──┼───────┼─────────────────────┼────────┼───────┼──────┤│14│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6,595││││││52分之25)│││├──┼───────┼─────────────────────┼────────┼───────┼──────┤│16│2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013,343││├──┼───────┼─────────────────────┼────────┼───────┼──────┤│17│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64,983││││││52分之25)│││├──┼───────┼─────────────────────┼────────┼───────┼──────┤│18│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3││││││52分之25)│││├──┼───────┼─────────────────────┼────────┼───────┼──────┤│19│5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377,364││││││52分之25)│││├──┼───────┼─────────────────────┼────────┼───────┼──────┤│20│5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9│2,313││││││2分之5)│││├──┼───────┼─────────────────────┼────────┼───────┼──────┤│21│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16,285││││││52分之25)│││├──┼───────┼─────────────────────┼────────┼───────┼──────┤│22│3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68,058││││││52分之25)│││├──┼───────┼─────────────────────┼────────┼───────┼──────┤│23│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83,384││││││52分之25)│││├──┼───────┼─────────────────────┼────────┼───────┼──────┤│24│5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90,730││││││52分之25)│││├──┼───────┼─────────────────────┼────────┼───────┼──────┤│25│4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063││││││52分之25)│││├──┼───────┼─────────────────────┼────────┼───────┼──────┤│26│5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7,410││││││52分之25)│││├──┼───────┼─────────────────────┼────────┼───────┼──────┤│27│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8,921││││││52分之25)│││├──┼───────┼─────────────────────┼────────┼───────┼──────┤│28│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320││││││52分之25)│││├──┼───────┼─────────────────────┼────────┼───────┼──────┤│29│5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79,447││││││52分之25)│││├──┼───────┼─────────────────────┼────────┼───────┼──────┤│30│5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57,272││││││52分之25)│││├──┼───────┼─────────────────────┼────────┼───────┼──────┤│31│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34,285││││││52分之25)│││├──┼───────┼─────────────────────┼────────┼───────┼──────┤│32│3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1,223││││││52分之25)│││├──┼───────┼─────────────────────┼────────┼───────┼──────┤│33│3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47,552││││││52分之25)│││├──┼───────┼─────────────────────┼────────┼───────┼──────┤│34│3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83,627││││││52分之25)│││├──┼───────┼─────────────────────┼────────┼───────┼──────┤│35│5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30,507││││││52分之25)│││├──┼───────┼─────────────────────┼────────┼───────┼──────┤│36│3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4,002││││││52分之25)│││├──┼───────┼─────────────────────┼────────┼───────┼──────┤│37│3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5││││││52分之25)│││├──┼───────┼─────────────────────┼────────┼───────┼──────┤│38│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4,000││├──┼───────┼─────────────────────┼────────┼───────┼──────┤│39│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7,000││├──┼───────┼─────────────────────┼────────┼───────┼──────┤│40│6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30,240││││││0分之14)│││├──┼───────┼─────────────────────┼────────┼───────┼──────┤│41│8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24,192││││││0分之14)│││├──┼───────┼─────────────────────┼────────┼───────┼──────┤│42│8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38,304││││││0分之14)│││├──┼───────┼─────────────────────┼────────┼───────┼──────┤│43│8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373,399││││││分之1)│││├──┼───────┼─────────────────────┼────────┼───────┼──────┤│44│6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31,400││││││分之2)│││├──┼───────┼─────────────────────┼────────┼───────┼──────┤│45│8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780,000││├──┼───────┼─────────────────────┼────────┼───────┼──────┤│46│5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2│420,634││││││13分之37)│││├──┼───────┼─────────────────────┼────────┼───────┼──────┤│47│8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28,000││├──┼───────┼─────────────────────┼────────┼───────┼──────┤│48│6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1,846,126││││││819分之1000)│││├──┼───────┼─────────────────────┼────────┼───────┼──────┤│49│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0│954,080││││││分之89)│││├──┼───────┼─────────────────────┼────────┼───────┼──────┤│50│8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88,813││││││0000分之31785)││││││││││├──┼───────┼─────────────────────┼────────┼───────┼──────┤│51│6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84││├──┼───────┼─────────────────────┼────────┼───────┼──────┤│52│4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94,500││││││0分之35)│││├──┼───────┼─────────────────────┼────────┼───────┼──────┤│53│9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707,625││││││分之3)│││├──┼───────┼─────────────────────┼────────┼───────┼──────┤│54│9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12,660,000││││││分之2)│││├──┼───────┼─────────────────────┼────────┼───────┼──────┤│55│6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88,500││├──┼───────┼─────────────────────┼────────┼───────┼──────┤│56│6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87,500││││││分之1)│││├──┼───────┼─────────────────────┼────────┼───────┼──────┤│57│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650,000││││││分之1)│││├──┼───────┼─────────────────────┼────────┼───────┼──────┤│58│8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6,000││││││0分之13)│││├──┼───────┼─────────────────────┼────────┼───────┼──────┤│59│6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600,000││││││分之1)│││├──┼───────┼─────────────────────┼────────┼───────┼──────┤│60│6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520,000││││││分之1)│││├──┼───────┼─────────────────────┼────────┼───────┼──────┤│61│9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42,500││││││分之1)│││├──┼───────┼─────────────────────┼────────┼───────┼──────┤│62│6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827,417││││││0000分之1960)│││├──┼───────┼─────────────────────┼────────┼───────┼──────┤│63│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902,505││├──┼───────┼─────────────────────┼────────┼───────┼──────┤│64│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9,008,280││├──┼───────┼─────────────────────┼────────┼───────┼──────┤│65│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1,386,908││││││162分之1164)│││├──┼───────┼─────────────────────┼────────┼───────┼──────┤│66│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2│12,227,994││││││61分之8883)│││├──┼───────┼─────────────────────┼────────┼───────┼──────┤│67│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56,205││├──┼───────┼─────────────────────┼────────┼───────┼──────┤│68│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34,195││├──┼───────┼─────────────────────┼────────┼───────┼──────┤│69│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5│548,084││││││000分之899)│││├──┼───────┼─────────────────────┼────────┼───────┼──────┤│70│5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1,842,086││││││992分之1493)│││├──┼───────┼─────────────────────┼────────┼───────┼──────┤│71│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40,413││││││0000分之955)│││├──┼───────┼─────────────────────┼────────┼───────┼──────┤│72│7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388,000││││││分之1)│││├──┼───────┼─────────────────────┼────────┼───────┼──────┤│73│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830,755││││││000分之2990)│││├──┼───────┼─────────────────────┼────────┼───────┼──────┤│74│76│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65,153││││││000分之740)│││├──┼───────┼─────────────────────┼────────┼───────┼──────┤│75│109│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6│556,095││││││0分之11)│││├──┼───────┼─────────────────────┼────────┼───────┼──────┤│76│9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1,844,500││├──┼───────┼─────────────────────┼────────┼───────┼──────┤│77│9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9,716,200││├──┼───────┼─────────────────────┼────────┼───────┼──────┤│78│4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6,787,050││├──┼───────┼─────────────────────┼────────┼───────┼──────┤│79│107│彰化縣○○市○○段○○○○○○○○○號│土地│51,780,980││├──┼───────┼─────────────────────┼────────┼───────┼──────┤│80│108│彰化縣○○市○○段○○○○○○○○○號│土地│50,749,420││├──┼───────┼─────────────────────┼────────┼───────┼──────┤│81│7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5,469,240││├──┼───────┼─────────────────────┼────────┼───────┼──────┤│82│7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6,108,565││├──┼───────┼─────────────────────┼────────┼───────┼──────┤│83│7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843,015││├──┼───────┼─────────────────────┼────────┼───────┼──────┤│84│7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843,015││├──┼───────┼─────────────────────┼────────┼───────┼──────┤│85│9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150││├──┼───────┼─────────────────────┼────────┼───────┼──────┤│86│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150││├──┼───────┼─────────────────────┼────────┼───────┼──────┤│87│7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685││├──┼───────┼─────────────────────┼────────┼───────┼──────┤│88│104│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8,262,000││├──┼───────┼─────────────────────┼────────┼───────┼──────┤│89│103│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25,398,000││├──┼───────┼─────────────────────┼────────┼───────┼──────┤│90│1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46,818,000││├──┼───────┼─────────────────────┼────────┼───────┼──────┤│91│10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098,000││├──┼───────┼─────────────────────┼────────┼───────┼──────┤│92│100│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4,688,000││├──┼───────┼─────────────────────┼────────┼───────┼──────┤│93│99│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404,000││├──┼───────┼─────────────────────┼────────┼───────┼──────┤│94│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1,466,129││├──┼───────┼─────────────────────┼────────┼───────┼──────┤│95│1│臺北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122,7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6│2│臺北市○○區○○里○○街○○巷○○號2樓│房屋│234,9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7│3│臺北市○○區○○里○○街○○巷○○號3樓│房屋│237,4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8│4│臺北市○○區○○里○○街○○巷○○號4樓│房屋│195,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9│5│臺北市○○區○○里○○街○○巷○○號一樓│房屋│71,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100│6│臺北市○○區○○里○○街○巷○號│房屋│67,4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101│7│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房屋│312,800│││││即臺中市○區○○段○○○○○○○○○○號││││├──┼───────┼─────────────────────┼────────┼───────┼──────┤│102│8│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10樓│房屋│1,212,000│││││之2即臺中市○○區○○○段○○○○○○○○○○號││││├──┼───────┼─────────────────────┼────────┼───────┼──────┤│103│9│臺中市○○區○村里○○○路○○○號地下│房屋│879,200│││││即臺中市○○區○村段○○○○○○○○○○號││││├──┼───────┼─────────────────────┼────────┼───────┼──────┤│104│10│臺中市○○區○里里○○路○段○○號│房屋│1,641,200│││││即臺中市○○區○○段○○○○○○○○○○號││││├──┼───────┼─────────────────────┼────────┼───────┼──────┤│105│110│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5,097,927││├──┼───────┼─────────────────────┼────────┼───────┼──────┤│106│1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685,400││├──┼───────┼─────────────────────┼────────┼───────┼──────┤│107│112│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1,210,180││├──┼───────┼─────────────────────┼────────┼───────┼──────┤│108│113│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60││├──┼───────┼─────────────────────┼────────┼───────┼──────┤│109│114│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3,025,000││├──┼───────┼─────────────────────┼────────┼───────┼──────┤│110│115│德喜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8,450││├──┼───────┼─────────────────────┼────────┼───────┼──────┤│111│116│桑緹亞股分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20,480││├──┼───────┼─────────────────────┼────────┼───────┼──────┤│112│117│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000││├──┼───────┼─────────────────────┼────────┼───────┼──────┤│113│118│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0││├──┼───────┼─────────────────────┼────────┼───────┼──────┤│114│119│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115│120│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116│12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117│122│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00││├──┼───────┼─────────────────────┼────────┼───────┼──────┤│118│123│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2,550,000││├──┼───────┼─────────────────────┼────────┼───────┼──────┤│119│124│台中二信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871,704││├──┼───────┼─────────────────────┼────────┼───────┼──────┤│120│125│第一商銀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0││├──┼───────┼─────────────────────┼────────┼───────┼──────┤│121│126│大里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7,640││├──┼───────┼─────────────────────┼────────┼───────┼──────┤│122│127│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06││├──┼───────┼─────────────────────┼────────┼───────┼──────┤│123│128│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272,516││├──┼───────┼─────────────────────┼────────┼───────┼──────┤│124│129│合庫商銀永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3,042││├──┼───────┼─────────────────────┼────────┼───────┼──────┤│125│130│陽信商銀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822││├──┼───────┼─────────────────────┼────────┼───────┼──────┤│126│131│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0││├──┼───────┼─────────────────────┼────────┼───────┼──────┤│127│132│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9,481,378││├──┼───────┼─────────────────────┼────────┼───────┼──────┤│128│133│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41,893,949││├──┼───────┼─────────────────────┼────────┼───────┼──────┤│129│134│高雄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880││├──┼───────┼─────────────────────┼────────┼───────┼──────┤│130│135│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7,200││├──┼───────┼─────────────────────┼────────┼───────┼──────┤│131│136│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246││├──┼───────┼─────────────────────┼────────┼───────┼──────┤│132│8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11,132,822│1.屬「榮耀」│││││100000分之4541)││建案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可分得│││││││311,132,822│││││││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113,840,│││││││722元。│├──┼───────┼─────────────────────┼────────┼───────┼──────┤│133│6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81,940,000│1.屬「獨秀」│││││100000分之54376││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2,08│││││││1,94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548,961,│││││││934元。│├──┼───────┼─────────────────────┼────────┼───────┼──────┤│134│9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85,350,000│1.屬「湖心泊│││││││」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1,│││││││785,35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337,674,│││││││660元。│├──┼───────┼─────────────────────┼────────┼───────┼──────┤│135│106│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378,423│1.屬「香禔」│││││100000分之2008)││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10,3│││││││78,423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8,988,69│││││││1元。│├──┼───────┼─────────────────────┼────────┼───────┼──────┤│136│105│新竹縣○○市○○段○○○○○○○○○號│土地│335,220,000│1.屬「 湛泰 」│││││││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335,│││││││22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168,919,│││││││015元。│├──┴───────┴─────────────────────┴────────┴───────┴──────┤│1.不含編號132「榮耀」案、編號133「獨秀」案、編號135「香禔」案,合計3,584,553,813元││2.全部合計5,988,005,058元│└────────────────────────────────────────────────────────┘附表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扣押之被告陳世坤財產┌───┬────┬────────────────┬────┬───────┐│編號│受扣押人│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姓名│││(新臺幣;元)│├───┼────┼────────────────┼────┼───────┤│1│陳世坤│臺北市○○街○○○○○○○號│房屋│91,500│├───┼────┼────────────────┼────┼───────┤│2│陳世坤│新竹縣○○市○○段○○○○○○○○○號│土地│18,548,000│├───┼────┼────────────────┼────┼───────┤│3│陳世坤│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241,000│├───┼────┼────────────────┼────┼───────┤│4│陳世坤│第一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0│└───┴────┴────────────────┴────┴───────┘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請人即被告陳世坤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坤於繳納新臺幣貳拾參億參仟零陸拾壹萬陸仟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土地之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一)聲請人即被告陳世坤(下稱被告陳世坤)所有原遭扣押之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合發公司)香禔建案、大美建案坐落土地,業經本院另案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檢察官扣押之聲請確定在案。同案被告祁興國所有原遭扣押之聚合發公司興建湛泰、湖心泊建案座落土地,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6號裁定准予解除扣押,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409號裁定維持確定在案。與依前揭確定裁定事項之事實理由俱屬相同,請參酌前揭裁定意旨,准予撤銷之。(二)被告陳世坤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被告陳世坤前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以新臺幣(下同)23億3061萬6000元出售予案外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隆公司),並於同日收頭期款2億3306萬1600元在案。嗣於
105年12月8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鈞院扣押禁止處分迄今。然上揭土地原定應106年2月21日前完成全部買賣過戶交易,因遭受扣押,使被告陳世坤無法如期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買受人潤隆公司,倘若潤隆公司解約,除需返還所收取之頭期款即2億3306萬1600元外,尚須給付已收價款同額2億3306萬1600元之違約金。目前與潤隆公司協議,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即每月需支付潤隆公司約58萬2654元遲延利息。是以上揭土地繼續扣押,則被告陳世坤所遭受之損害持續擴大中。爰聲請撤銷上揭土地之扣押等語。
二、又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
素娟因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獲有不法利得,為預防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脫產規避不法利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之1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陳世坤、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名下之財產。經本院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均裁定准許,並扣押同案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四所示財產、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二、五所示財產、同案被告陳素娟所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因同案被告祁興國、同案被告陳素娟均未提出抗告而確定;被告陳世坤部分,經被告陳世坤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再由本院於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除駁回檢察官就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五所示財產之扣押聲請外,另准予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附表二所示財產,經被告陳世坤再次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1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涉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同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被告陳世坤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等罪嫌,以105年度偵字第31207、31530號、106年度偵字第24
81、59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審理中。其中,附表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公訴意旨認屬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業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且現仍分別登記在同案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名下,倘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確有上開業務侵占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即應諭知沒收屬犯罪所得之上開各筆土地。此外,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因出售「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土地(扣除附表二編號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133、135部分),可分別獲得「榮耀」建案部分58億487萬1948元、「獨秀」建案部分15億9097萬元、「香堤」建案部分10億7507萬1577元(10億5826萬元+1681萬1577元【現仍登記在被告陳世坤名下,未經扣案部分】),「夏麗宮」建案部分6億6649萬元,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此有各該建案銷售資料(106年4月12日刑事聲請狀聲證5、106年4月28日刑事陳報狀聲證1至
3)可佐,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被告陳世坤、同案被告陳素娟合計逃漏稅款6億2886萬118元,同案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億610萬2088元,屬財產上之消極利益,亦為犯罪所得。倘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確有上開業務侵占、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即應諭知沒收上開屬犯罪所得合計103億7236萬5731元之款項,且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附表二至四所示扣押物,本院參酌檢察官扣押聲請書及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書附表所記載之估算價值及金額,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具狀陳明除「榮耀」、「獨秀」、「香禔」、「湛泰」、「湖心泊」、「博館匯」等建案之土地價值,均有已出售戶之買賣契約書可推算,「潤隆購地」案之土地價值,有買賣契約書可證外,其餘部分,對於本院上開扣押裁定附表所載之估算價值及金額,並無意見(106年4月28日刑事陳報狀第9頁),以及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認定附表二至四所示扣押物品之價值及金額,各如附表二至四「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載。扣除上開屬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即附表二編號
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133、135所示土地後,其餘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合計為67億6160萬4292元,與將來可能追徵之犯罪所得合計103億7236萬5731元,尚有不足。因此,本院前經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2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裁定扣押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於法並無不合,此經本院前以106年度聲撤扣字第6、7、8號裁定書述敘明確,足認本案並無超額扣押之情事。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同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又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末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㈠依本案公訴意旨,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之
犯罪所得除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合計逃漏稅款6億2886萬118元,同案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億610萬2088元,被害人為中華民國外,其餘因業務侵占而取得之附表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
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以及因出售「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土地而獲得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均屬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該業務侵占罪之被害人均為聚合發公司。因此,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所有財產,即兼有保障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取回犯罪所失及行使其因犯罪而得債權之目的,在此前提下,扣押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所有財產之結果,自不宜惡化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之權益。
㈡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是屬「潤隆購地」
案,有被告陳世坤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及匯款單在卷足參。參以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具狀 陳明倘 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繼續扣押,將致使被告陳世坤需賠償鉅額違約金予承購人,不啻於實則由聚合發公司蒙受該筆損失,並提出陳述意見狀附卷為證。可見聚合發公司確因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經扣押,而遭受損害,甚至影響該公司之利益。
㈢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如附表二至
四所示財產,除附表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公訴意旨認屬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因業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屬應沒收之物。又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於扣除附表二編號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133、135部分後,其餘部分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合計為67億6160萬4292元。仍足供作為追徵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合計12億3496萬2206元。至於被告陳世坤與同案被告祈興國、陳素娟因出售「榮耀」、「獨秀」、「香堤」、「夏麗宮」建案土地而取得,屬業務侵占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合計達91億3740萬3525元,於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扣押後,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固更顯不足,然業務侵占罪之被害人聚合發公司既具狀聲請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堪認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亦同意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
㈣審酌倘繼續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確有使
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及第三人潤隆公司因而遭受損害,甚至影響該公司營運之虞,而與扣押被告責任財產兼有保障被害人權利之立法目的有違,且撤銷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後,倘被告陳世坤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或保全追徵之目的,本院於收受擔保金即被告陳世坤出售該筆土地可得之價金後,自得准予撤銷上揭土地之扣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楊欣怡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原審裁定附表同本院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