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郭偉德 被告 李玄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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