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林德銓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宜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