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李德川 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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