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239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坤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