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郭文祥 被告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龍 被告張德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
┌────┬───────────┬──────────┐│欄位│更正前│更正後│├────┼───────────┼──────────┤│當事人欄│被告 張德隆 │被告張德龍│├────┼───────────┼──────────┤│事實及理│證人 呂碧蓉 │證人 呂碧榮 ││由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