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上訴人即被告黃○○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264號、90年度偵緝字第75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八號所示之信用卡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身分證、如附表六所示之印章、如附表七所示之地址章,均沒收。
事實
一、黃○○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外包商,非正式員工),係為客戶代辦信用卡收送件之從業人員,明知其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客戶資料等工商秘密,依銀行規定有保守此等工商秘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交付他人,於離職後竟為圖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持之盜刷以獲取暴利,而與 許育誠鍾佩堂 (業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年2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育誠於民國87年5月間某日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萬元代價,僱用鍾佩堂參與前揭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等行為,渠等之分工係由黃○○自同年6月間起,陸續將其因任職多家銀行之機會所取得客戶身分證影本等工商資料交付許育誠,依此無故洩漏工商秘密予他人,再由許育誠在高雄市○○區○○路某處,及高雄市○○區○○路○○○巷2之1號10樓之1等租屋處,以如附表四所示電腦、掃瞄機等工具擷取扣案畢業紀念冊上之照片連續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之身分證、扣繳憑單、財力證明等證件,或向不詳姓名之人蒐購變造之身分證,並指示鍾佩堂前往高雄市某處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印章後,許育誠、鍾佩堂遂在上址租屋處冒用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冒名人之名義,共同以偽簽署名、偽造印文之方式,連續偽造被冒名人之信用卡申請書,併同前揭偽造、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扣繳憑單、財力證明等資料,於87年5月起至88年7月間,連續持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而據以行使,並於發卡銀行審核期間,由許育誠、鍾佩堂2人負責假冒申請人本人接聽發卡銀行人員之查證電話,或由許育誠、鍾佩堂假冒原持卡人向發卡銀行申請掛失,以重新補發信用卡等方式,先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誤認為係被冒名人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各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及戌○○等被冒名人。黃○○、許育誠、鍾佩堂等3人於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承前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在前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各被冒名人之署名後,連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並分別於簽帳單上偽造被冒名人之署名後,將各該簽帳單持以交付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確係被冒名人本人前來刷卡消費,而將所刷卡消費之商品交付予黃○○、許育誠或鍾佩堂,或至實際經營地下錢莊之特約商店,與各該店店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假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獲取刷卡金額預扣利息後之現金,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戌○○等人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持有人管理之正確性。黃○○與許育誠、鍾佩堂3人依此所詐取之財物金額高達281萬1,339元,且均賴此不法所得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88年7月29日18時許,警方據民眾報案,前往許育誠前開租屋處執行搜索時,先行查獲鍾佩堂,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號所示冒名申請取得之信用卡共47張,及如附表四所示許育誠所有供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申請信用卡所須證件之電腦螢幕、電腦主機、掃瞄機等機器及畢業紀念冊(畢業紀念冊為許育誠偽造身分證之照片來源,其內有多張照片已遭剪取),暨如附表五所示許育誠偽造之身分證11張(成品4張、半成品7張)、如附表六所示偽刻之 黃雅麗 等人印章共26枚、如附表七所示偽造身分證所用之地址章等共20枚,再經許育誠、鍾佩堂於警詢中供出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育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有證據能
力:被告雖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爭執同案被告許育誠陳述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㈠第43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自得作為證據。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軍事法官、外國法官不與之)面前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育誠於其被訴常業詐欺一案(原審90年度訴字第1491號、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中向法官所為之供述,在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其證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又其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未見其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被告,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同案被告許育誠於偵查中之證言自亦具有證據能力。
㈡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所援引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戌○○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同案被告鍾佩堂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均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及卷附下列之書證資料(詳後述),均具有被告以外之人書面陳述之性質,皆屬傳聞證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悉有此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即應視為同意該等陳述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本院審酌此陳述之過程並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適當作為證據,是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固坦承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多家銀行,且擔任主管負責辦理信貸及信用卡業務,而有收取客戶身分證等資料,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行使偽造文書、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等犯行,於原審辯稱:許育誠做的這些事情伊均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在84、85年間,伊曾在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做過外包商,並擔任主管,分派一些人到外面找客戶詢問是否辦理信貸、信用卡,再將願意辦理客戶之證件影本例如身分證、存摺、勞保卡、別家銀行信用卡,交給銀行辦理,算是銀行的雇員,由銀行發薪,但沒有將客戶的資料賣給許育誠,也不認識鍾佩堂,許育誠是朋友介紹認識的,不算很熟識,也沒有什麼交集,之前伊在高雄市○○路某處有租一間房子當作工作室,將遭銀行退件客戶的身分證件也放在裡面,這些退件的客戶都是因為證件不全、信用不好、卡太多、不按時間繳款,所以這些證件都沒有用,才放在工作室,後來因要搬走時有請很多朋友來幫忙,包括許育誠也有去,一定是許育誠拿走的,後來不見了,伊才沒有特別注意云云。於本院則辯稱:我跟許育誠不熟,他將他做的事情都推給我,我覺得莫名其妙,後來許育誠、鍾佩堂在原審有出來作證與我無關,他們是為了逃漏稅捐才推給我云云。
二、惟查:㈠本件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戌○○等人, 就渠 等如同附表所示
遭偽造身分證、財力證明及信用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並遭盜刷,或遭冒名向發卡銀行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且遭盜刷等被害之過程,及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 李俊奇 等人遭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等被害過程,均業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被害人戌○○等人遭偽造之身分證、信用卡申請書、財力證明、刷卡消費紀錄、簽帳單等文件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8所示之信用卡扣案可資佐證,此經原審調取前開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一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被害人遭冒名申請信用卡,發卡銀行因此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後,且遭盜刷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所示金錢損失,盜刷總金額高達281萬1,339元等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外包商
,係為客戶代辦信用卡業務收送件之從業人員,明知其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客戶資料等工商秘密,依銀行規定有保守此等工商秘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交付他人,於離職後,自87年6月間起,陸續將其因任職多家銀行機會所取得之客戶身分證影本等工商資料交付同案被告許育誠,依此無故洩漏工商秘密予許育誠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育誠於前揭常業詐欺一案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92年上訴字第1135號案件審理中陳稱:人事資料係黃○○因當過銀行專員,從銀行拿出來的,工作地點3個月就換一次,黃○○曾有拿一大箱資料來,伊是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資料;戊○○等客戶資料是黃○○提供給伊,是黃○○之前從事信用卡申請業務所影印留存的;黃○○提供給伊銀行拿出來的申請人信用資料,那是寫在申請書上影印下來的,黃○○在聯邦銀行、美國銀行等好幾家任職過,且從事信用卡之業務,所以有客戶之資料,不同銀行之業務員間也會交流客戶之資料;伊是幫黃○○做的,當初約定如出事伊替他扛下來,他給伊50萬元,但後來出事後卻都找不到他等語(見88年度偵字第22158號卷第40至43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卷第15、16頁、90年度訴字第1491號卷㈡第216至227頁、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第69至76頁),且核與被告屢次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稱:伊是將資料拿給綽號「 阿成 」即許育誠辦理信用卡,由伊收取身分證影本,大都是無正常職業之人,約計10多份資料給許育誠,或登報收買身分證影本,或代辦信用卡等方式收集資料;交給許育誠資料大都是伊之親友,雖知道許育誠盜刷信用卡之情形,但認為應該不會盜刷伊親友的,沒想到還是被盜用;曾提供身分資料給許育誠,是許育誠到伊公司拿的,共提供多少人已忘了,此等客戶資料係伊之前於銀行工作,負責辦信用卡,有客戶之資料未通過而留下來的,後來許育誠說要拿此等資料去辦辦看;伊從銀行離職後,將自己的東西帶走,就將一些資料放在左營的室內設計公司,許育誠剛好在 朱國良 的店裡聊天,伊提到說有上開資料想要丟掉,認為可能沒什麼用,所以許育誠就跟伊要,包括一些檯燈、桌子都一起拿走,這些資料是經過伊同意,許育誠才拿走的等語(見警卷第
11、12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卷第5、6頁、原審卷㈠第199、200頁)互核相符,足證被告前開辯稱:客戶之資料是許育誠利用伊搬家時,趁伊不注意拿走的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被告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之犯行,堪可認定。
㈢再者,被告為圖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以盜刷獲取暴利,
而與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行為,依此所詐取之財物價值高達281萬1,339元,所得供3人朋分花用之情,有證人許育誠於偵查、法院審理中陳稱:黃○○提供資料後,由伊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黃○○並拿2萬元之薪水給伊轉給鍾佩堂,伊與鍾佩堂都有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身分證有看報紙要的,每張1萬8,000元,僅需提供相片,申請信用卡之總數要問黃○○才知道,黃○○有拿至朋友處刷現金;伊沒有拿卡去刷,是黃○○拿卡給伊,叫伊拿給鍾佩堂去刷,買辦公室用品只有刷1、2次;彩色身分證是伊作的,相片是從黃○○給伊之畢業紀念冊上找的,扣繳憑單由伊用電腦打,並由黃○○提供公司行號及身分證影本,被害人之印章是伊叫鍾佩堂去林森路電信局一家刻印店刻的,信用卡申請書由伊與鍾佩堂一起填寫,如果銀行要來查資料,申請書之電話是黃○○幫伊等處理好,銀行來查詢之電話如果是查男的,由伊接聽,女的便由鍾佩堂接聽,信用卡申請書由鍾佩堂拿去寄,送達地址由黃○○提供,且均是空屋,伊與鍾佩堂、黃○○都有去等;冒名申請到信用卡大部分交給黃○○,小部分是要用到電腦或日常用品等東西時,伊等才拿去刷,有幾次伊有去刷錢給黃○○;鍾佩堂的薪水是黃○○拿給伊轉給鍾佩堂的,因他不想讓 鍾女 知道,都由伊轉的,每月是2萬元等語(見88年度偵字第22158號卷第40至43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卷第15、16頁、90年度訴字第1491號卷㈠第33至38頁、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第69至76頁),及證人鍾佩堂於警詢、法院審理中陳述:伊約於87年年中起,開始與許育誠合作,在前揭建武路等租屋處,是伊冒他人名義承租的,許育誠拿身分證影本給伊,叫伊填寫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並偽簽名字,待銀行依申請書徵信,便在租屋處等電話,冒充申請人應答,電話均是由他處設定轉接至租屋處,銀行核發下來的信用卡均是寄至空屋,許育誠便前往收取掛號郵件招領單,再要伊前往郵局領信用卡,信用卡交付予許育誠後,有時到高雄市內之一些商店盜刷,但實際沒有消費,可拿取現金,利息扣多少,伊不清楚;領到的信用卡都是許育誠拿去,除非要買文具,許育誠會拿給伊去大賣場刷,黃○○有去過租屋處,去時都是和許育誠在交談;伊在工作的地點有見過黃○○,刷卡由許育誠負責,有時許育誠會帶伊去刷卡等語(見警卷第
1、2頁、90年度訴字第2079號卷第28至30頁、原審卷㈠第
149、150頁)在卷可證,綜觀證人許育誠、鍾佩堂屢次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就渠等曾於前揭時、地,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並持以盜刷之情節均陳述明確,且所述大抵均互核相符,再衡以證人許育誠、鍾佩堂與被告間並無仇怨,甚且證人許育誠為被告相識多年之友人,此為被告所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99頁),當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雖證人許育誠嗣於原審審理中改稱:被告曾積欠其數萬元債務而存有金錢糾紛,其因此萌生誣陷被告之動機;之前所述係為拖黃○○下水,僅是為自己脫罪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4頁),然何以證人許育誠於其涉犯上開常業詐欺一案偵審程序中始終供述上情不移,遲至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反改為前開證述,此顯與常情不符,且或因其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而不願再得罪被告,然並不影響其之前所為證述內容之真實性,故堪認證人許育誠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渠於本段首揭之證言較屬可採,嗣後翻異迴護被告之證詞,則不足憑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此外,參以被告就是否提供客戶之個人資料予同案被告許育
誠乙節,其先於88年8月7日警詢中供承不諱,惟辯稱並未參與本件偽造文書、盜刷等犯行,及提供該等資料予許育誠並未獲任何好處云云(見警卷第11、12頁),嗣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又改以前揭情詞置辯,可見其前後供詞反覆、矛盾,復未能就上開情節為合理之交代(見原審卷㈠第200頁),是倘被告確曾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許育誠,且係基於合法之理由與目的,就此情本應毫無所懼且無隱瞞之必要,豈有前後供述反覆,且飾詞掩飾之理,又從被告提供上開資料予許育誠後,復多次出現在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為前揭犯行之租屋處,且該等租屋處係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專供實施本案犯行之地點,為警至該處執行搜索時,扣得為數甚多之信用卡、偽造身分證、印章、存款簿等物等節,此觀諸證人許育誠、鍾佩堂前揭陳述,及高雄縣警察局刑警隊之查扣物品一覽表即明(見警影印卷A第15頁),另參酌被告自承曾任職聯邦、美國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為外包商,且係從事代辦信用卡業務收送件之專業人員,對於其因業務上所取得客戶之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當無不知之理,若非有利可圖,且與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共同基於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以盜刷之犯意聯絡,豈有無端提供上開客戶資料予同案被告許育誠等人後,復得以多次出入許育誠等人實施本案犯行租屋處,許育誠等人亦毫無避諱之可能, 況再衡 以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等人均非曾從事代辦信用卡業務之專業人員,亦無在銀行工作之經驗,若非有人加以指點,何以能計畫周詳順利完成前揭犯行,而被告於同案被告許育誠通緝到案前,於87年10月間即因被害人 梁勝宗 、酉○○等人經銀行通知遭盜刷之情,進而前往警局報案,2人均指稱曾委託被告辦理信用卡,卻一直未獲核發,嗣後便發覺遭盜刷,因此懷疑被告係盜刷之人,故警方於88年8月7日通知被告到案說明,觀諸被告該次警詢筆錄,對於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實施本案冒名申辦信用卡且盜刷之過程竟與被告許育誠嗣後於90年間到案時,自白本件犯行之情節均相一致(見警卷第11、12頁),是倘被告未曾參與本件犯行,豈能對於同案被告許育誠犯行之手段、過程均瞭若指掌,且於警詢中所為供述與同案被告許育誠事後之供詞不謀而合,益證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前揭陳述係與被告共犯本件常業詐欺、偽造文書犯行等語,並非憑空捏造之詞,足堪採認。
㈤證人許育誠嗣於原審審理中固翻異前詞改證稱:伊當時向黃
○○拿客戶之資料是說可以作為行銷之用,伊沒有告訴黃○○係要作申請信用卡之不法用途,或此等資料係作何使用,黃○○也沒有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2至148頁),然觀被告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伊曾將親友梁勝宗、酉○○、 卓雅慧張政賢 等人之身分證等資料交給許育誠申辦信用卡,因為這些人無法申請通過,聽友人朱國良說許育誠可能有辦法,才交給許育誠辦看看;伊之前於銀行工作過,負責辦信用卡,有客戶之資料未通過所留下來的,後來 許某 說要拿這些資料去辦辦看等語(見警卷第3、4、9、10頁及90年度偵緝字第756號卷第6頁),此情並經證人許育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無訛(見原審卷㈠第148頁),佐以同案被告鍾佩堂前開證述被告曾多次出現於租屋處,及被告於警詢中對於同案被告許育誠為本案犯行之過程均能陳述綦詳等情,可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客戶資料予許育誠後,又交付多位親友之身分證件供許育誠申辦信用卡,依此足認證人許育誠前開證述:被告不知伊拿取客戶資料之用途云云,顯有令人質疑之處;另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伊交給許育誠之資料大都是伊之親友,伊雖知道許育誠盜刷信用卡之情形,但認為應該不會盜刷伊親友的,沒想到還是被盜用等語(見警卷第11、12頁),益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客戶及其親友資料予許育誠之初,對於同案被告許育誠拿取該等資料之用途知之甚明,況再衡諸常情,被告曾有在銀行任職,且負責代辦信用卡之工作經驗,較之同案被告許育誠對於申辦信用卡流程之熟稔程度,應屬有過之而無不及,若非別有所圖,被告豈有不自己代親友申辦信用卡,反將前開資料交付予並非代辦信用卡專業人士之許育誠申辦之必要,從而,證人許育誠前揭證述顯屬為被告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與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就本案冒名申辦信用卡、盜刷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之情,已灼然至明。被告聲請向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為何及其曾代辦信用卡申請未能審查通過而退回之申請人資料,經上開銀行函覆被告並非該公司之員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34、135、136頁),且參酌被告自承其為上開銀行之外包商,應非正式員工,自無法進一步調查。又被告聲請調取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就刷卡簽帳單上被害人黃雅麗等人之字跡,請求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定,確認是否為被告所簽署盜刷?因同案被告許育誠及鍾佩堂已證稱係被告提供資料,由許育誠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並由許育誠與鍾佩堂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再由鍾佩堂去刷卡等情明確,已如前述,自無庸再送請鑑定刷卡簽帳單上之字跡是否為被告所為。至被告聲請傳訊證人鍾佩堂、卓雅慧、張政賢、酉○○等人,因被告並未查報卓雅慧、張政賢之年籍住所資料,自無法傳訊;而證人鍾佩堂已於原審證述明確,被告並未陳明有何再訊問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不得再行傳喚;另證人酉○○僅為單純遭冒名申請信用卡之被害人,被告並未陳明具體待證事實,與被告及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等人有何證據關聯性,自難認有調查之必要性,爰不予傳訊,併此敘明。
㈥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即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本案被告與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等人自87年5月起至88年7月間,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盜刷,依如附表二所示本案之犯罪期間已逾1年,且依被害人之指述可見渠等之獲利甚豐,經被害人報案而查獲者獲利總計已高達2百餘萬元,被害人數達60餘人(包含如附表三部分),足認渠等有反覆實施同種類之犯行,顯有恃詐騙所得為生,並以為常業之意,至於渠等是否另有其他職業,參照前揭判例意旨,要與被告是否為常業詐欺犯行無涉。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各節俱不足採,其有前
揭常業詐欺、行使偽造文書、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按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公布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與本件相關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
但本件被告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年(普通詐欺罪2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
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同條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揆諸上開準據法,本案關於刑法第317條、第340條之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⒊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新法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對於本件被告與許育誠、鍾佩堂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言,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
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依舊法得成立牽連犯之各該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應予分論併罰;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⒌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刑法
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至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及第212條偽、變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等罪之法定刑度並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按信用卡係將發卡銀行專用識別號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
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內碼),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又以信用卡為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1式3聯或1式2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次按公私立機關或公司行號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係證明各該機關、行號人員在職之情形,其性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關於服務、能力或其他相類證書之範疇。至於營利事業填報之扣繳憑單,乃雇主及其員工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作為課稅之憑證,其內容如有不實,即足以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此與單純與謀生有關作為服務之證書者,性質則不相同,而屬一般私文書。國民身分證則屬特種文書,又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應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
0條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行使第22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非常業詐欺罪部分,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偽造簽名於前揭信用卡上及信用卡申請書簽章欄內,或
偽刻印章蓋於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印章、印文等行為,應為偽造或變造各該準私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戌○○等人之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存款證明等證件及財力證明資料,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等低度行為,均各應為行使各該準私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以上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戌○○等人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與同案被告許育誠、鍾佩堂等3人,就前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同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第212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中關於假消費部分(刷卡換現金),則與特約商店成年店員就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犯行,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偽、變造特種文書等數行為,及其多次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各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所犯常業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等數罪間,均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末以,公訴人雖未就如附表一、二編號23、25、26號、第28至46號、第49號所示被害人遭被告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等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等行為後,與罪刑有關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對於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所持法律見解尚有未當。㈡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此項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第二審判決其認定之犯罪情節雖與第一審相同,如第一審量刑失輕有誤,第二審判決仍得諭知較第一審所宣告之刑為重(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7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犯罪期間長達1年餘,為警查悉被害人數已達60餘人,因此詐得金額更高達2百餘萬元,足認被告所獲不法利益甚鉅,侵害法益事態非輕,參酌刑法第57條第8、9款之規定,實不宜輕縱,且其上開涉案情節並未較同案被告許育誠為輕,同案被告許育誠既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至123頁),原審對被告竟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顯然失之過輕,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身為代辦信用卡之專業人員,竟不法利用業務上所取得之客戶資料,夥同共犯許育誠、鍾佩堂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持以盜刷,牟取不法利益,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上之損失及社會金融秩序混亂,惡性非輕,自應予嚴懲,且被告犯罪之期間長達1年餘,為警查悉被害人數已達
60餘人,因此詐得金額更高達2百餘萬元,足認被告所獲不法利益甚鉅,侵害法益事態非輕,實不宜輕縱,且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及於本案所擔任分工之角色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號所示之信用卡共47張,係被告與同案被告向發卡銀行冒名申請或補發,因信用卡依其背面條款之記載,其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持卡人僅有使用之權利,並非被告或同案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署押,則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機器、磁片或畢業紀念冊(紀念冊為同案被告許育誠偽造身分證之照片來源,其內有多張照片已遭剪取),如附表五所示同案被告許育誠所偽造之身分證11張(成品4張、半成品7張),是為同案被告許育誠所有供冒名申請信用卡使用或預備之物,及如附表七所示偽造身分證使用地址章,均為同案被告許育誠所有供渠等偽造、變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證件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偽刻印章,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冒名申請如附表一信用卡所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資料及信用卡申請書暨盜刷時之偽簽被害人署名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或已持向各該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行使,非被告等所有,雖特約商店存根聯或銀行存根聯其上仍有偽造持卡人之署押,但因已逾保留期限,難以期待銀行業者或特約商店尚加以留存,已據原審前於同案被告許育誠等人常業詐欺案件審理中,函詢相關單位皆未能檢送供參,足徵顯已均遭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又持卡人簽帳單收執根聯及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9至49所示之信用卡因數量眾多,且被告與同案被告持以盜刷迄今已事隔多年,經員警至同案被告許育誠之前揭租屋處詳為搜索,就此均查無所獲,顯見該等簽帳單及信用卡均亦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其上所偽造之署押,亦因收執聯、信用卡滅失,而不另就其上偽造署押部分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9條、第31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下同)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宗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冒名申請信用卡一覽表┌──┬────┬────────────┬────┬────────────────┐│編號│被冒名人│發卡機構、卡號│發卡時間│被害情形│├──┼────┼────────────┼────┼────────────────┤│1│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4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2│午○○│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4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3│ 蘇慧雅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4│ 洪麗貞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4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5│巳○○│渣打銀行│88年4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匯豐銀行│88年4月│假冒持卡人巳○○名義,向發卡銀行││││0000-0000-0000-0000││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以盜刷。│├──┼────┼────────────┼────┼────────────────┤│6│黃雅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88年7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19日│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6月│同上││││0000-0000-0000-0000│││├──┼────┼────────────┼────┼────────────────┤│7│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7年5月│假冒持卡人地○○名義,向發卡銀行││││0000-0000-0000-0000│15日│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以盜刷。│├──┼────┼────────────┼────┼────────────────┤│8│未○○│中興商業銀行│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9│寅○○│花旗銀行│88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6月│同上││││0000-0000-0000-0000│││├──┼────┼────────────┼────┼────────────────┤││丁○○│高雄三信銀行│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陳盆安 │荷蘭銀行│87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7年11月│同上。││││0000-0000-0000-0000│21日││├──┼────┼────────────┼────┼────────────────┤││ 盧進強 │寶島銀行││假冒持卡人盧進強名義,向發卡銀行││││0000-0000-0000-0000││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楊俊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謝瑩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6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郵政││││0000-0000-0000-00000││儲金簿影本、扣繳憑單)及信用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莊啟豐 │寶島銀行│88年│假冒持卡人莊啟豐名義,向發卡銀行││││0000-0000-0000-0000││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張慎謙 │渣打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宙○○│中興商業銀行│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花旗銀行││同上。││││0000-0000-0000-0000│││├──┼────┼────────────┼────┼────────────────┤││ 林欣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5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LINSHIN│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YI│││,持以盜刷。│├──┼────┼────────────┼────┼────────────────┤││ 莊木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5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HUANG│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CHIN│││,持以盜刷。│││YOAN││││├──┼────┼────────────┼────┼────────────────┤││ 張禎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假冒持卡人張禎娟名義,向發卡銀行│││CHANG│0000-0000-0000-0000││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CHEN│││以盜刷。│││CHUEH││││├──┼────┼────────────┼────┼────────────────┤││ 黃淑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HUANG│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SHUPING│││,持以盜刷。│├──┼────┼────────────┼────┼────────────────┤││CHAISHU│中國信託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CHIN│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丙○○│美國運通銀行│88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5月│同上。││││0000-0000-0000-0000│││├──┼────┼────────────┼────┼────────────────┤││天○○│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王瑩瑛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7年9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李春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88年5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林榮東富邦商業銀行│88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8年3月│同上││││0000-0000-0000-0000│26日││├──┼────┼────────────┼────┼────────────────┤││乙○○│富邦商業銀行│88年│假冒持卡人乙○○名義,向發卡銀行││││0000-0000-0000-0000││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黃俊銘 │中興商業銀行│88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渣打銀行││同上││││0000-0000-0000-0000│││├──┼────┼────────────┼────┼────────────────┤││ 林美雪 │中興商業銀行│87年│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渣打銀行││同上││││0000-0000-0000-0000│││├──┼────┼────────────┼────┼────────────────┤││ 黃慧雯 │渣打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蔡素卿 │渣打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羅濟榮 │渣打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李淑娟 │匯豐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沈莉真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張芬香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87年12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蘇 陳玉芳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梁勝宗│富邦商業銀行│87年7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辛○○│富邦商業銀行│87年6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賴淑鳳 │富邦商業銀行│87年7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酉○○│富邦商業銀行│87年3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翁藝珍 │富邦商業銀行│87年6月│││││0000-0000-0000-0000│││├──┼────┼────────────┼────┼────────────────┤││ 尤正琦 │富邦商業銀行│87年7月│││││0000-0000-0000-0000│││├──┼────┼────────────┼────┼────────────────┤││ 楊肇銘 │富邦商業銀行│87年7月│││││0000-0000-0000-0000│││├──┼────┼────────────┼────┼────────────────┤││ 魏淑淋 │富邦商業銀行│87年│││││0000-0000-0000-0000│││├──┼────┼────────────┼────┼────────────────┤││戊○○│慶豐商業銀行│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25日│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 李惠如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莊木山│富邦銀行││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0000-0000-0000-0000││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冒名申請共58張信用卡(其中扣案47張)│└──────────────────────────────────────────┘附表二:冒名申請信用卡後,並持以盜刷時、地、金額一覽表┌───────────────────────────────────────────────┐│附表二之1:假冒「戌○○」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5月6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14,55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29頁。│├──┼──────┼───────────┼────┼──────────────┼─────┤│2│88年5月8日│ 屈臣氏 百佳(股)公司│3,743元│同上│同上│├──┼──────┼───────────┼────┼──────────────┼─────┤│3│88年5月8日│屈臣氏百佳(股)公司│2,499元│同上│同上│├──┼──────┼───────────┼────┼──────────────┼─────┤│4│88年5月10日│真光-大順店│8,660元│同上│同上│├──┼──────┼───────────┼────┼──────────────┼─────┤│5│88年5月10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1,327元│同上│同上│├──┼──────┼───────────┼────┼──────────────┼─────┤│6│88年5月12日│弘舜通訊行│700元│同上│同上│├──┼──────┼───────────┼────┼──────────────┼─────┤│7│88年5月14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740元│同上│同上│├──┼──────┼───────────┼────┼──────────────┼─────┤│8│88年5月14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400元│同上│同上│├──┼──────┼───────────┼────┼──────────────┼─────┤│9│88年5月15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5,160元│同上│同上│├──┼──────┼───────────┼────┼──────────────┼─────┤│10│88年5月17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4,900元│同上│同上│├──┼──────┼───────────┼────┼──────────────┼─────┤│11│88年5月17日│萬通洋行有限公司│4,846元│同上│同上│├──┼──────┼───────────┼────┼──────────────┼─────┤│12│88年5月18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1,736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2:假冒「午○○」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5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1,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32頁。│├──┼──────┼───────────┼────┼──────────────┼─────┤│2│88年5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500元│同上│同上│├──┼──────┼───────────┼────┼──────────────┼─────┤│3│88年5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2,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3:假冒「蘇慧雅」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2日│威特機車行│34,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41頁。│├──┼──────┼───────────┼────┼──────────────┼─────┤│2│87年12月4日│威特機車行│10,000元│同上│同上│├──┼──────┼───────────┼────┼──────────────┼─────┤│3│87年12月4日│成堡洋行│25,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4:假冒「洪麗貞」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4月17日│泰瑋機車行│2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45頁。│├──┼──────┼───────────┼────┼──────────────┼─────┤│2│88年4月17日│傑笙企業行│8,350元│同上│同上│├──┼──────┼───────────┼────┼──────────────┼─────┤│3│88年4月18日│榮誠企業行│7,800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9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13,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5(a):假冒「巳○○」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5(b):假冒「巳○○」名義申請之匯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6(a):假冒「黃雅麗」名義盜刷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7月31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4,73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93年台上字││││││」署押一枚。│第1548號卷│││││││第49頁。│├──┼──────┼───────────┼────┼──────────────┼─────┤│2│88年7月31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6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同上卷第48││││││」署押一枚。│頁。│├──┼──────┼───────────┼────┼──────────────┼─────┤│3│88年7月31日│順發電腦(股)公司│1,83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同上卷第47││││││」署押一枚。│頁。│├──┼──────┼───────────┼────┼──────────────┼─────┤│4│88年8月6日│HUNGSHINK│17,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45││││││「黃雅麗」署押一枚。│頁。│├──┼──────┼───────────┼────┼──────────────┼─────┤│5│88年8月6日│HUNGSHINK│17,85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46││││││「黃雅麗」署押一枚。│頁。│├──┴──────┴───────────┴────┴──────────────┴─────┤│附表二之6(b):假冒「黃雅麗」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14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1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51頁。│├──┼──────┼───────────┼────┼──────────────┼─────┤│2│88年6月14日│旺來通訊企業社│9,970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14日│東京小城-大順店│957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14日│鄉親實業(股)公司│7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14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930元│同上│同上│├──┼──────┼───────────┼────┼──────────────┼─────┤│6│88年6月15日│真光(股)公司-澄清店│1,990元│同上│同上│├──┼──────┼───────────┼────┼──────────────┼─────┤│7│88年6月15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343元│同上│同上│├──┼──────┼───────────┼────┼──────────────┼─────┤│8│88年6月16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10,000元│同上│同上│├──┼──────┼───────────┼────┼──────────────┼─────┤│9│88年6月16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同上│同上│├──┼──────┼───────────┼────┼──────────────┼─────┤│10│88年7月26日│泛亞電信(股)公司│618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7:假冒「地○○」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1月21日│家福(股)公司│26,946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01頁。│├──┼──────┼───────────┼────┼──────────────┼─────┤│2│88年1月21日│萬友洋行有限公司│7,077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8:假冒「未○○」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4日│威特機車行│31,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66頁。│├──┼──────┼───────────┼────┼──────────────┼─────┤│2│87年12月10日│成堡洋行│19,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9(a):假冒「寅○○」名義盜刷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7月3日│和信電訊(股)公司高雄│1,96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分公司││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07頁。│├──┼──────┼───────────┼────┼──────────────┼─────┤│2│88年7月4日│家福(股)公司│1,721元│同上│同上│├──┼──────┼───────────┼────┼──────────────┼─────┤│3│88年7月4日│PRESIDENTDEPARTMENT│1,602元│同上│同上│├──┼──────┼───────────┼────┼──────────────┼─────┤│4│88年7月6日│PRESIDENTDEPARTMENT│985元│同上│同上│├──┼──────┼───────────┼────┼──────────────┼─────┤│5│88年7月6日│PRESIDENTDEPARTMENT│1,060元│同上│同上│├──┼──────┼───────────┼────┼──────────────┼─────┤│6│88年7月12日│蘋果冷飲店│26,530元│同上│同上│├──┼──────┼───────────┼────┼──────────────┼─────┤│7│88年7月18日│主卡會員年費│1,200元│同上│同。│├──┼──────┼───────────┼────┼──────────────┼─────┤│8│88年7月14日│蘋果冷飲店│16,000元│同上│同上卷第│││││││208頁。│├──┼──────┼───────────┼────┼──────────────┼─────┤│9│88年7月10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9,225元│同上│同上│├──┼──────┼───────────┼────┼──────────────┼─────┤│10│88年7月13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9,123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9(b):假冒「寅○○」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87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16頁。│├──┼──────┼───────────┼────┼──────────────┼─────┤│2│88年6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10,000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11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304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9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12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10,000元│同上│同上│├──┼──────┼───────────┼────┼──────────────┼─────┤│6│88年6月14日│旺來通訊企業社│8,85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丁○○」名義盜刷高雄三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29日││1,79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23頁。│├──┼──────┼───────────┼────┼──────────────┼─────┤│2│87年12月30日││1,070元│同上│同上│├──┼──────┼───────────┼────┼──────────────┼─────┤│3│87年12月31日││8,900元│同上│同上│├──┼──────┼───────────┼────┼──────────────┼─────┤│4│87年12月31日││1,450元│同上│同上│├──┼──────┼───────────┼────┼──────────────┼─────┤│5│88年1月1日││847元│同上│同上│├──┼──────┼───────────┼────┼──────────────┼─────┤│6│88年1月6日││9,500元│同上│同上│├──┼──────┼───────────┼────┼──────────────┼─────┤│7│88年1月7日││9,300元│同上│同上│├──┼──────┼───────────┼────┼──────────────┼─────┤│8│88年1月8日││9,500元│同上│同上卷第│││││││208頁。│├──┼──────┼───────────┼────┼──────────────┼─────┤│9│88年1月8日││3,580元│同上│同上│├──┼──────┼───────────┼────┼──────────────┼─────┤│10│88年1月8日││3,690元│同上│同上│├──┼──────┼───────────┼────┼──────────────┼─────┤│11│88年1月9日││9,800元│同上│同上│├──┼──────┼───────────┼────┼──────────────┼─────┤│12│88年1月9日││3,291元│同上│同上│├──┼──────┼───────────┼────┼──────────────┼─────┤│13│88年1月10日││327元│同上│同上│├──┼──────┼───────────┼────┼──────────────┼─────┤│14│88年1月11日││14,500元│同上│同上│├──┼──────┼───────────┼────┼──────────────┼─────┤│15│88年1月12日││14,500元│同上│同上│├──┼──────┼───────────┼────┼──────────────┼─────┤│16│88年1月13日││7,300元│同上│同上│├──┼──────┼───────────┼────┼──────────────┼─────┤│17│88年1月14日││243元│同上│同上│├──┼──────┼───────────┼────┼──────────────┼─────┤│18│88年1月16日││2,000元│同上│同上│├──┼──────┼───────────┼────┼──────────────┼─────┤│19│88年1月17日││2,000元│同上│同上│├──┼──────┼───────────┼────┼──────────────┼─────┤│20│88年1月18日││2,500元│同上│同上│├──┼──────┼───────────┼────┼──────────────┼─────┤│21│88年1月19日││2,000元│同上│同上│├──┼──────┼───────────┼────┼──────────────┼─────┤│22│88年1月21日││1,9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a):假冒「陳盆安」名義盜刷荷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15日│威特機車行│25,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91頁。│├──┼──────┼───────────┼────┼──────────────┼─────┤│2│87年12月16日│成堡洋行│24,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署押一枚。│頁。│├──┼──────┼───────────┼────┼──────────────┼─────┤│3│87年12月18日│成堡洋行│11,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3││││││」署押一枚。│頁。│├──┼──────┼───────────┼────┼──────────────┼─────┤│4│88年1月16日│成堡洋行│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署押一枚。│頁。│├──┼──────┼───────────┼────┼──────────────┼─────┤│5│88年1月17日│成堡洋行│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3││││││」署押一枚。│頁。│├──┼──────┼───────────┼────┼──────────────┼─────┤│6│88年1月18日│成堡洋行│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署押一枚。│頁。│├──┴──────┴───────────┴────┴──────────────┴─────┤│附表二之(b):假冒「陳盆安」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1月30日│威特機車行│39,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18頁。│├──┼──────┼───────────┼────┼──────────────┼─────┤│2│87年12月21日│成堡洋行│21,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盧進強」名義申請之寶島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楊俊宏」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9日│真光股份有限公司│9,13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24頁。│├──┼──────┼───────────┼────┼──────────────┼─────┤│2│87年12月10日│成堡洋行│25,000元│同上│同上│├──┼──────┼───────────┼────┼──────────────┼─────┤│3│87年12月10日│威特機車行│25,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謝瑩秋」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10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38頁。│├──┼──────┼───────────┼────┼──────────────┼─────┤│2│88年6月10日│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10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200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同上│同上│├──┼──────┼───────────┼────┼──────────────┼─────┤│6│88年6月11日│旺來通訊企業社│9,85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莊啟豐」名義盜刷寶島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7月12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2,4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53頁。│├──┼──────┼───────────┼────┼──────────────┼─────┤│2│88年7月12日│知音達寢俱行│9,888元│同上│同上│├──┼──────┼───────────┼────┼──────────────┼─────┤│3│88年7月12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069元│同上│同上│├──┼──────┼───────────┼────┼──────────────┼─────┤│4│88年7月12日│順發電腦(股)公司│9,537元│同上│同上│├──┼──────┼───────────┼────┼──────────────┼─────┤│5│88年7月13日│永宜豐資訊企業社│6,206元│同上│同上│├──┼──────┼───────────┼────┼──────────────┼─────┤│6│88年7月13日│順發電腦(股)公司│16,167元│同上│同上│├──┼──────┼───────────┼────┼──────────────┼─────┤│7│88年7月14日│順發電腦(股)公司│10,709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張慎謙」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a):假冒「宙○○」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1月27日│威特機車行│32,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72頁。│├──┼──────┼───────────┼────┼──────────────┼─────┤│2│87年12月4日│成堡洋行│25,000元│同上│同上│├──┼──────┼───────────┼────┼──────────────┼─────┤│3│87年12月24日│成堡洋行│3,000元│同上│同上卷第│││││││173頁。│├──┴──────┴───────────┴────┴──────────────┴─────┤│附表二之(b):假冒「宙○○」名義盜刷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2月26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5,8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10頁。│├──┼──────┼───────────┼────┼──────────────┼─────┤│2│88年2月27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2,900元│同上│同上│├──┼──────┼───────────┼────┼──────────────┼─────┤│3│88年2月27日│旭展通信有限公司│15,200元│同上│同上│├──┼──────┼───────────┼────┼──────────────┼─────┤│4│88年2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2,9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林欣怡(LINHSINYI)」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4日│旺來通訊企業社│19,2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54頁。│├──┼──────┼───────────┼────┼──────────────┼─────┤│2│88年6月5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800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5日│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5日│旺來通訊企業社│9,2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8日│富邦商業銀行│1,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莊木山」名義盜刷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3月21日│金冠視廳社│16,58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58頁。│├──┼──────┼───────────┼────┼──────────────┼─────┤│2│88年2月13日││23,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9頁。│├──┼──────┼───────────┼────┼──────────────┼─────┤│3│88年2月13日││37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60頁。│├──┴──────┴───────────┴────┴──────────────┴─────┤│附表二之:假冒「宇○○」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57頁。│├──┼──────┼───────────┼────┼──────────────┼─────┤│2│88年6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850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11日│旺來通訊企業社│9,820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12日│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14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75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張禎娟」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 黃淑娟 」名義申請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CHAISHUCHIN」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a):假冒「丙○○」名義盜刷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7月13日│林記電腦網路商場│17,11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丙○○│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31頁。│├──┼──────┼───────────┼────┼──────────────┼─────┤│2│88年7月14日│APPLE卡拉OK│3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丙○○│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32頁。│├──┴──────┴───────────┴────┴──────────────┴─────┤│附表二之(b):假冒「丙○○」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6月3日│旺來通訊企業社│18,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23頁。│├──┼──────┼───────────┼────┼──────────────┼─────┤│2│88年6月3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347元│同上│同上│├──┼──────┼───────────┼────┼──────────────┼─────┤│3│88年6月4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9,250元│同上│同上│├──┼──────┼───────────┼────┼──────────────┼─────┤│4│88年6月4日│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同上│同上│├──┼──────┼───────────┼────┼──────────────┼─────┤│5│88年6月4日│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同上│同上│├──┼──────┼───────────┼────┼──────────────┼─────┤│6│88年6月5日│富邦商業銀行│3,000元│同上│同上│├──┼──────┼───────────┼────┼──────────────┼─────┤│7│88年6月5日│富邦商業銀行│5,000元│同上│同上│├──┼──────┼───────────┼────┼──────────────┼─────┤│8│88年6月8日│富邦商業銀行│2,0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天○○」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3月1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2,9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12頁。│├──┼──────┼───────────┼────┼──────────────┼─────┤│2│88年3月2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0,900元│同上│同上│├──┼──────┼───────────┼────┼──────────────┼─────┤│3│88年3月3日│六吉堂有限公司│1,820元│同上│同上│├──┼──────┼───────────┼────┼──────────────┼─────┤│4│88年3月3日│六吉堂有限公司│1,820元│同上│同上│├──┼──────┼───────────┼────┼──────────────┼─────┤│5│88年3月4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7,740元│同上│同上│├──┼──────┼───────────┼────┼──────────────┼─────┤│6│88年3月4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2,900元│同上│同上│├──┼──────┼───────────┼────┼──────────────┼─────┤│7│88年3月4日│大立通訊│9,270元│同上│同上│├──┼──────┼───────────┼────┼──────────────┼─────┤│8│88年3月4日│大昱通訊有限公司│8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王瑩瑛」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1月9日│威特機車行│21,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26頁。│├──┼──────┼───────────┼────┼──────────────┼─────┤│2│87年11月10日│瘋馬咖啡店│24,500元│同上│同上│├──┼──────┼───────────┼────┼──────────────┼─────┤│3│87年11月11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1,343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李春葉」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5月28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1,998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48頁。│├──┼──────┼───────────┼────┼──────────────┼─────┤│2│88年5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7,740元│同上│同上│├──┼──────┼───────────┼────┼──────────────┼─────┤│3│88年5月28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4,900元│同上│同上│├──┼──────┼───────────┼────┼──────────────┼─────┤│4│88年5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7,740元│同上│同上│├──┼──────┼───────────┼────┼──────────────┼─────┤│5│88年5月29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5,000元│同上│同上│├──┼──────┼───────────┼────┼──────────────┼─────┤│6│88年5月29日│中國商銀高加分行│5,000元│同上│同上│├──┼──────┼───────────┼────┼──────────────┼─────┤│7│88年5月29日│順發電腦(股)公司│877元│同上│同上│├──┼──────┼───────────┼────┼──────────────┼─────┤│8│88年5月29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7,774元│同上│同上│├──┼──────┼───────────┼────┼──────────────┼─────┤│9│88年5月29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190元│同上│同上│├──┼──────┼───────────┼────┼──────────────┼─────┤│10│88年5月30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1,250元│同上│同上│├──┼──────┼───────────┼────┼──────────────┼─────┤│11│88年5月31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2,58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a):假冒「林榮東」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4月27日│地中海三溫暖│8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51頁。│├──┼──────┼───────────┼────┼──────────────┼─────┤│2│88年4月28日│地中海三溫暖│6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署押一枚。││├──┼──────┼───────────┼────┼──────────────┼─────┤│3│88年4月29日│地中海三溫暖│1,6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0頁。│├──┼──────┼───────────┼────┼──────────────┼─────┤│4│88年4月29日│六吉堂公司│2,22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46頁。│├──┼──────┼───────────┼────┼──────────────┼─────┤│5│88年4月30日│泰瑋機車行│30,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45頁。│├──┼──────┼───────────┼────┼──────────────┼─────┤│6│88年5月1日│光華加油站│7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48頁。│├──┼──────┼───────────┼────┼──────────────┼─────┤│7│88年5月3日│大統百貨│1,042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47頁。│├──┼──────┼───────────┼────┼──────────────┼─────┤│8│88年5月7日│地中海三溫暖│4,3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0頁。│├──┴──────┴───────────┴────┴──────────────┴─────┤│附表二之(b):假冒「林榮東」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4月5日│泰瑋機車行│3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21頁。│├──┼──────┼───────────┼────┼──────────────┼─────┤│2│88年4月5日│順發電腦(股)公司│234元│同上│同上│├──┼──────┼───────────┼────┼──────────────┼─────┤│3│88年4月6日│萬友洋行有限公司│7,575元│同上│同上│├──┼──────┼───────────┼────┼──────────────┼─────┤│4│88年4月7日│泰瑋機車行│20,000元│同上│同上│├──┼──────┼───────────┼────┼──────────────┼─────┤│5│88年4月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10,320元│同上│同上│├──┼──────┼───────────┼────┼──────────────┼─────┤│6│88年4月12日│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同上│同上│├──┼──────┼───────────┼────┼──────────────┼─────┤│7│88年4月15日│凱撒帝國有限公司│1,360元│同上│同上│├──┼──────┼───────────┼────┼──────────────┼─────┤│8│88年5月7日│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1,450元│同上│同上│├──┼──────┼───────────┼────┼──────────────┼─────┤│9│88年5月8日│凱撒帝國有限公司│89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乙○○」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2月8日│旭展通信│15,2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57頁。│├──┼──────┼───────────┼────┼──────────────┼─────┤│2│88年2月9日│開普洋煙酒│7,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5頁。│├──┼──────┼───────────┼────┼──────────────┼─────┤│3│88年2月9日│萬有洋行│15,1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60頁。│├──┼──────┼───────────┼────┼──────────────┼─────┤│4│88年2月10日│萬有洋行│7,57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7頁。│├──┼──────┼───────────┼────┼──────────────┼─────┤│5│88年2月11日│開普洋煙酒│7,7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5頁。│├──┼──────┼───────────┼────┼──────────────┼─────┤│6│88年2月12日│大統百貨│4,8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56頁。│├──┼──────┼───────────┼────┼──────────────┼─────┤│7│88年2月13日│ 久郎品 商行│23,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52頁。│├──┼──────┼───────────┼────┼──────────────┼─────┤│8│88年2月13日│六吉堂公司│37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a):假冒「黃俊銘」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5月7日│萬達洋行有限公司│12,11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67頁。│├──┼──────┼───────────┼────┼──────────────┼─────┤│2│88年5月7日│泛亞電信(股)公司│927元│同上│同上│├──┼──────┼───────────┼────┼──────────────┼─────┤│3│88年5月8日│藍色狂想企業有限公司│968元│同上│同上│├──┼──────┼───────────┼────┼──────────────┼─────┤│4│88年5月9日│萬達洋行有限公司│12,115元│同上│同上│├──┼──────┼───────────┼────┼──────────────┼─────┤│5│88年5月9日│泛亞電信(股)公司│591元│同上│同上│├──┼──────┼───────────┼────┼──────────────┼─────┤│6│88年5月9日│大統百貨公司五甲分公司│2,217元│同上│同上│├──┼──────┼───────────┼────┼──────────────┼─────┤│7│88年5月11日│鴻鎰企業有限公司│20,160元│同上│同上│├──┼──────┼───────────┼────┼──────────────┼─────┤│8│88年5月11日│麗池洋行│5,040元│同上│同上│├──┼──────┼───────────┼────┼──────────────┼─────┤│9│88年5月12日│鴻鎰企業有限公司│20,160元│同上│同上│├──┼──────┼───────────┼────┼──────────────┼─────┤│10│88年5月12日│利鴻電器行│5,000元│同上│同上│├──┼──────┼───────────┼────┼──────────────┼─────┤│11│88年7月16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399元│同上│同上卷第│││││││169頁。│├──┴──────┴───────────┴────┴──────────────┴─────┤│附表二之(b):假冒「黃俊銘」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a):假冒「林美雪」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2日│威特機車行│32,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71頁。│├──┼──────┼───────────┼────┼──────────────┼─────┤│2│87年12月4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司│6,520元│同上│同上卷第│││││││170頁。│├──┼──────┼───────────┼────┼──────────────┼─────┤│3│87年12月4日│鎮海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同上│同上│├──┼──────┼───────────┼────┼──────────────┼─────┤│4│87年12月8日│新光三越(股)公司│3,186元│同上│同上卷第│││││││171頁。│├──┼──────┼───────────┼────┼──────────────┼─────┤│5│87年12月11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公司│2,835元│同上│同上│├──┼──────┼───────────┼────┼──────────────┼─────┤│6│87年12月11日│家福(股)公司│4,353元│同上│同上│├──┼──────┼───────────┼────┼──────────────┼─────┤│7│87年12月12日│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1,076元│同上│同上│├──┼──────┼───────────┼────┼──────────────┼─────┤│8│87年12月14日│遠東百貨(股)公司│540元│同上│同上│├──┼──────┼───────────┼────┼──────────────┼─────┤│9│87年12月14日│遠東百貨(股)公司│2,144元│同上│同上│├──┼──────┼───────────┼────┼──────────────┼─────┤│10│87年12月14日│柏旭加油站(股)公司│57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b):假冒「林美雪」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黃慧雯」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蔡素卿」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羅濟榮」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李淑娟」名義申請之匯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之:假冒「沈莉真」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1月6日││43,6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23頁。│├──┼──────┼───────────┼────┼──────────────┼─────┤│2│87年11月8日││34,500元│同上│同上│├──┼──────┼───────────┼────┼──────────────┼─────┤│3│87年11月10日││29,500元│同上│同上│├──┼──────┼───────────┼────┼──────────────┼─────┤│4│87年11月10日││3,901元│同上│同上│├──┼──────┼───────────┼────┼──────────────┼─────┤│5│87年11月24日││3,306元│同上│同上│├──┼──────┼───────────┼────┼──────────────┼─────┤│6│87年11月24日││2,870元│同上│同上│├──┼──────┼───────────┼────┼──────────────┼─────┤│7│87年11月24日││1,712元│同上│同上│├──┼──────┼───────────┼────┼──────────────┼─────┤│8│87年11月24日││5,5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張芬香」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2月10日││29,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23頁。│├──┼──────┼───────────┼────┼──────────────┼─────┤│2│88年1月11日││9,500元│同上│同上│├──┼──────┼───────────┼────┼──────────────┼─────┤│3│88年1月12日││9,500元│同上│同上│├──┼──────┼───────────┼────┼──────────────┼─────┤│4│88年1月13日││9,7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 蘇陳玉芳 」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11月9日││29,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223頁。│├──┼──────┼───────────┼────┼──────────────┼─────┤│2│87年11月10日││39,000元│同上│同上│├──┼──────┼───────────┼────┼──────────────┼─────┤│3│87年11月11日││19,500元│同上│同上│├──┼──────┼───────────┼────┼──────────────┼─────┤│4│87年12月24日││4,7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梁勝宗」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7月1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5,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枚署押。││├──┼──────┼───────────┼────┼──────────────┼─────┤│2│87年7月19日│捷而利服飾店│3,800元│同上││├──┼──────┼───────────┼────┼──────────────┼─────┤│3│87年7月19日│雞婆婆小吃店│880元│同上││├──┼──────┼───────────┼────┼──────────────┼─────┤│4│87年7月2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35,500元│同上││├──┼──────┼───────────┼────┼──────────────┼─────┤│5│87年7月21日│雞婆婆小吃店│1,760元│同上││├──┼──────┼───────────┼────┼──────────────┼─────┤│6│87年7月22日│葉欣有限公司│18,200元│同上││├──┼──────┼───────────┼────┼──────────────┼─────┤│7│87年7月30日│基地台通訊廣場│10,500元│同上││├──┼──────┼───────────┼────┼──────────────┼─────┤│8│87年8月5日│基地台通訊廣場│35,000元│同上││├──┼──────┼───────────┼────┼──────────────┼─────┤│9│87年8月10日│真光股份中正分公司│7,520元│同上││├──┴──────┴───────────┴────┴──────────────┴─────┤│附表二之:假冒「辛○○」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6月29日│吉力小吃部│76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68頁。│├──┼──────┼───────────┼────┼──────────────┼─────┤│2│87年6月29日│麥力汽車│2,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9頁。│├──┼──────┼───────────┼────┼──────────────┼─────┤│3│87年6月30日│ 宗暐 科技│14,93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8頁。│├──┼──────┼───────────┼────┼──────────────┼─────┤│4│87年7月1日│九龍美容坊│1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辛○○」署押一枚。│263頁。│├──┼──────┼───────────┼────┼──────────────┼─────┤│5│87年7月1日│萊茵河餐廳│1,5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3頁。│├──┼──────┼───────────┼────┼──────────────┼─────┤│6│87年7月1日│宏總文化│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5頁。│├──┼──────┼───────────┼────┼──────────────┼─────┤│7│87年7月1日│基地台通信廣場│2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辛○○」署押一枚。│266頁。│├──┼──────┼───────────┼────┼──────────────┼─────┤│8│87年7月2日│基地台通信廣場│10,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辛○○」署押一枚。│265頁。│├──┼──────┼───────────┼────┼──────────────┼─────┤│9│87年7月2日│東京小城│1,089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7頁。│├──┼──────┼───────────┼────┼──────────────┼─────┤│10│87年7月4日│三民加油站│1,0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4頁。│├──┼──────┼───────────┼────┼──────────────┼─────┤│11│87年7月2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辛○○」署押一枚。│266頁。│├──┼──────┼───────────┼────┼──────────────┼─────┤│12│87年7月30日│三民加油站│9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4頁。│├──┼──────┼───────────┼────┼──────────────┼─────┤│13│87年8月29日│澄清湖加油站│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CHIUHUICHEN」署押一枚。│267頁。│├──┴──────┴───────────┴────┴──────────────┴─────┤│附表二之:假冒「賴淑鳳」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7月22日│基地台通信廣場│3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賴淑鳳」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72頁。│├──┼──────┼───────────┼────┼──────────────┼─────┤│2│87年7月23日│基地台通信廣場│3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賴淑鳳」署押一枚。│273頁。│├──┼──────┼───────────┼────┼──────────────┼─────┤│3│87年7月3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7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賴淑鳳」署押一枚。│274頁。│├──┼──────┼───────────┼────┼──────────────┼─────┤│4│87年9月16日│ 綺麗 美容美體器材│3,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賴淑鳳」署押一枚。│274頁。│├──┼──────┼───────────┼────┼──────────────┼─────┤│5│87年9月21日│綺麗美容美體器材│5,2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賴淑鳳」署押一枚。│372頁。│├──┴──────┴───────────┴────┴──────────────┴─────┤│附表二之:假冒「酉○○」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4月7日│網信科技│39,1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90年訴字第││││││」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85頁。│├──┼──────┼───────────┼────┼──────────────┼─────┤│2│87年4月8日│東京小城│1,516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0頁。│├──┼──────┼───────────┼────┼──────────────┼─────┤│3│87年4月8日│長福通信行│1,4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75頁。│├──┼──────┼───────────┼────┼──────────────┼─────┤│4│87年4月10日│全國電子專賣店│12,13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4頁。│├──┼──────┼───────────┼────┼──────────────┼─────┤│5│87年4月13日│ 艾莉娜 專業美容│18,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83頁。│├──┼──────┼───────────┼────┼──────────────┼─────┤│6│87年4月13日│明星茶行│2,8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82頁。│├──┼──────┼───────────┼────┼──────────────┼─────┤│7│87年4月16日│東京小城│1,467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0頁。│├──┼──────┼───────────┼────┼──────────────┼─────┤│8│87年4月19日│信亞通信企業│12,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75頁。│├──┼──────┼───────────┼────┼──────────────┼─────┤│9│87年4月19日│褲子大王│1,96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84頁。│├──┼──────┼───────────┼────┼──────────────┼─────┤│10│87年4月25日│三商行股份│2,147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78頁。│├──┼──────┼───────────┼────┼──────────────┼─────┤│11│87年4月26日│東京小城│3,652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0頁。│├──┼──────┼───────────┼────┼──────────────┼─────┤│12│87年4月27日│全虹通信│1,05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75頁。│├──┼──────┼───────────┼────┼──────────────┼─────┤│13│87年5月27日│荃發電腦│81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77頁。│├──┼──────┼───────────┼────┼──────────────┼─────┤│14│87年5月27日│威特機車行│8,9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85頁。│├──┼──────┼───────────┼────┼──────────────┼─────┤│15│87年6月27日│大統百貨│5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2頁。│├──┼──────┼───────────┼────┼──────────────┼─────┤│16│87年6月27日│宏總文化育樂│4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77頁。│├──┼──────┼───────────┼────┼──────────────┼─────┤│17│87年6月27日│ 銓怡 股份│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6頁。│├──┼──────┼───────────┼────┼──────────────┼─────┤│18│87年6月28日│銓怡股份│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6頁。│├──┼──────┼───────────┼────┼──────────────┼─────┤│19│87年6月30日│光華加油站│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1頁。│├──┼──────┼───────────┼────┼──────────────┼─────┤│20│87年7月7日│雞婆婆小吃店│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78頁。│├──┼──────┼───────────┼────┼──────────────┼─────┤│21│87年7月9日│銓怡股份│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6頁。│├──┼──────┼───────────┼────┼──────────────┼─────┤│22│87年7月3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12,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81頁。│├──┼──────┼───────────┼────┼──────────────┼─────┤│23│87年8月28日│光華加油站│89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1頁。│├──┼──────┼───────────┼────┼──────────────┼─────┤│24│87年8月31日│雞婆婆小吃店│5,60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酉○○│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79頁。│├──┼──────┼───────────┼────┼──────────────┼─────┤│25│87年8月31日│ 朱麗亞 精品服飾│6,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酉○○」署押一枚。│279頁。│├──┴──────┴───────────┴────┴──────────────┴─────┤│附表二之:假冒「翁藝珍」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7月8日│基地台通信廣場│35,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310頁。│├──┼──────┼───────────┼────┼──────────────┼─────┤│2│87年7月1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30,000元│同上│同上│├──┼──────┼───────────┼────┼──────────────┼─────┤│3│87年7月10日│天空一族通訊行│14,000元│同上│同上│├──┼──────┼───────────┼────┼──────────────┼─────┤│4│87年8月1日│基地台通信廣場│6,200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尤正琦」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7月2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尤正琦」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308頁。│├──┼──────┼───────────┼────┼──────────────┼─────┤│2│87年7月25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尤正琦」署押一枚。│308頁。│├──┼──────┼───────────┼────┼──────────────┼─────┤│3│87年7月27日│光華加油站│97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9頁。│├──┼──────┼───────────┼────┼──────────────┼─────┤│4│87年7月27日│ 王輔 企業有限公司│891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7頁。│├──┼──────┼───────────┼────┼──────────────┼─────┤│5│87年7月29日│賴夢餐廳│5,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9頁。│├──┼──────┼───────────┼────┼──────────────┼─────┤│6│87年9月5日│ 朱麗雅 精品服飾店│5,2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尤正琦」署押一枚。│309頁。│├──┼──────┼───────────┼────┼──────────────┼─────┤│7│87年9月10日│朱麗雅精品服飾店│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尤正琦」署押一枚。│308頁。│├──┴──────┴───────────┴────┴──────────────┴─────┤│附表二之:假冒「楊肇銘」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8月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5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楊肇銘」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301頁。│├──┼──────┼───────────┼────┼──────────────┼─────┤│2│87年8月5日│基地台通信廣場│41,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楊肇銘」署押一枚。│301頁。│├──┼──────┼───────────┼────┼──────────────┼─────┤│3│87年8月6日│大立伊勢丹百貨│3,2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2頁。│├──┼──────┼───────────┼────┼──────────────┼─────┤│4│87年8月7日│宏總文化育樂事業│21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3頁。│├──┼──────┼───────────┼────┼──────────────┼─────┤│5│87年8月7日│基地台通信廣場│19,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楊肇銘」署押一枚。│304頁。│├──┼──────┼───────────┼────┼──────────────┼─────┤│6│87年8月9日│銓怡股份有限公司│9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3頁。│├──┼──────┼───────────┼────┼──────────────┼─────┤│7│87年8月21日│光華加油站│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署押一枚。│304頁。│├──┼──────┼───────────┼────┼──────────────┼─────┤│8│87年9月4日│朱麗亞精品服飾店│7,54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楊肇銘」署押一枚。│302頁。│├──┼──────┼───────────┼────┼──────────────┼─────┤│9│87年9月23日│朱麗亞精品服飾店│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楊肇銘」署押一枚。│300頁。│├──┴──────┴───────────┴────┴──────────────┴─────┤│附表二之:假冒「魏淑淋」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7年3月31日│艾莉娜專業美容│21,53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魏淑淋」署押一枚。│1491號卷一│││││││第291頁。│├──┼──────┼───────────┼────┼──────────────┼─────┤│2│87年4月1日│溫馨歡樂城│67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87頁。│├──┼──────┼───────────┼────┼──────────────┼─────┤│3│87年4月2日│大統百貨│98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4頁。│├──┼──────┼───────────┼────┼──────────────┼─────┤│4│87年4月3日│太平洋崇光百貨│1,2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0頁。│├──┼──────┼───────────┼────┼──────────────┼─────┤│5│87年4月4日│全國電子專賣店│69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3頁。│├──┼──────┼───────────┼────┼──────────────┼─────┤│6│87年4月4日│全掣股份有限公司│8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87頁。│├──┼──────┼───────────┼────┼──────────────┼─────┤│7│87年4月6日│東京小城│1,689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6頁。│├──┼──────┼───────────┼────┼──────────────┼─────┤│8│87年4月7日│多慶日用品│77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3頁。│├──┼──────┼───────────┼────┼──────────────┼─────┤│9│87年4月7日│三商行股份│1,3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89頁。│├──┼──────┼───────────┼────┼──────────────┼─────┤│10│87年4月7日│東京小城│1,276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6頁。│├──┼──────┼───────────┼────┼──────────────┼─────┤│11│87年4月9日│溫馨歡樂城│352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87頁。│├──┼──────┼───────────┼────┼──────────────┼─────┤│12│87年4月9日│溫馨歡樂城│3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87頁。│├──┼──────┼───────────┼────┼──────────────┼─────┤│13│87年4月17日│艾莉娜專業美容│12,905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魏淑淋」署押一枚。│290頁。│├──┼──────┼───────────┼────┼──────────────┼─────┤│14│87年4月18日│大統百貨│2,66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2頁。│├──┼──────┼───────────┼────┼──────────────┼─────┤│15│87年5月22日│溫馨歡樂城│1,24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枚署押。│287頁。│├──┼──────┼───────────┼────┼──────────────┼─────┤│16│87年5月28日│ 奇麗理 電髮材料│98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署押一枚。│295頁。│├──┴──────┴───────────┴────┴──────────────┴─────┤│附表二之:假冒「戊○○」名義盜刷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8年1月21日│主幼商場-左營店│1,26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一│││││││第187頁。│├──┼──────┼───────────┼────┼──────────────┼─────┤│2│88年2月3日│寶亞百貨精品有限公司│638元│同上│同上│├──┼──────┼───────────┼────┼──────────────┼─────┤│3│88年2月7日│東詩堡國際(股)公司高│567元│同上│同上││││雄中││││├──┼──────┼───────────┼────┼──────────────┼─────┤│4│88年2月7日│三商行-左營分公司│2,310元│同上│同上│├──┼──────┼───────────┼────┼──────────────┼─────┤│5│88年2月28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公司│660元│同上│同上│├──┼──────┼───────────┼────┼──────────────┼─────┤│6│88年2月28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司│450元│同上│同上│├──┼──────┼───────────┼────┼──────────────┼─────┤│7│88年3月18日│領航服飾有限公司│1,209元│同上│同上│├──┼──────┼───────────┼────┼──────────────┼─────┤│8│88年5月14日│屈臣氏百佳(股)公司│1,444元│同上│同上│├──┼──────┼───────────┼────┼──────────────┼─────┤│9│88年7月11日│三悅流行成衣│880元│同上│同上│├──┼──────┼───────────┼────┼──────────────┼─────┤│10│88年7月13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500元│同上│同上││││公司││││├──┼──────┼───────────┼────┼──────────────┼─────┤│11│88年7月14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500元│同上│同上││││公司││││├──┴──────┴───────────┴────┴──────────────┴─────┤│附表二之:假冒「李惠如」名義盜刷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犯罪時間│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簽帳單形式│備註│││││(新台幣)│及偽造之署押││├──┼──────┼───────────┼────┼──────────────┼─────┤│1│89年7月29日│大伊統百貨(股)公司│33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枚署押。│1491號卷二│││││││第357頁│├──┼──────┼───────────┼────┼──────────────┼─────┤│2│89年9月25日│ATM跨行繳款-聯邦│2元│同上│90年訴字第│││││││1491號卷二│││││││第358頁│├──┼──────┼───────────┼────┼──────────────┼─────┤│3│89年10月25日│ATM跨行繳款-聯邦│1元│同上│同上│├──┴──────┴───────────┴────┴──────────────┴─────┤│附表二之:假冒「莊木山」名義申請之富邦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盜刷總額:2,811,339元。│└───────────────────────────────────────────────┘附表三:其他被害人受害情形一覽表(尚未經發卡銀行核發信用
卡部分)┌──┬────┬─────────────────────────────┐│編號│被冒名人│被害情形│├──┼────┼─────────────────────────────┤│1│李俊奇│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2│卯○○│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3│辰○○│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4│A○○│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5│庚○○│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世華銀行存摺│├──┼────┼─────────────────────────────┤│6│亥○○│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扣繳憑單│├──┼────┼─────────────────────────────┤│7│黃淑萍│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8│癸○○│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扣繳憑單│├──┼────┼─────────────────────────────┤│9│甲○○│被偽造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10│ 涂智仁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11│玄○○│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12│申○○│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13│B○○│遭搶奪皮包內含身份證,已補發。│├──┼────┼─────────────────────────────┤│14│己○○│遭搶奪皮包內含駕照,已領回。│├──┼────┼─────────────────────────────┤│15│丑○○│遭搶奪皮包內含駕照,已領回。│├──┼────┼─────────────────────────────┤│16│子○○│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17│壬○○│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遺失之駕照已領回。│└──┴────┴─────────────────────────────┘附表四: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申請信用卡證件所用之機器及
照片來源
㈠.電腦螢幕1台;㈡.電腦主機1台;㈢.掃描機1台;㈣.印表機2台;㈤.電腦磁片11塊;㈥.喇叭1台;㈦.傳真機1台;㈧.畢業紀念冊1本。
附表五:同案被告許育誠偽造之身分證11張㈠成品4張:⑴.莊木山(上貼許育誠照片);⑵.盧進強(上
貼許育誠照片);⑶.申○○;⑷.子○○(上貼鍾佩堂照片)。
㈡半成品7張:⑴. 劉小連 ;⑵.宇○○;⑶. 林維昭 ;⑷.宇
○○(上貼許育誠照片);⑸.寅○○;⑹. 簡璞 ;⑺.謝貴美。
附表六:申請信用卡所偽刻之印章26枚
㈠.黃雅麗;㈡.戌○○;㈢.巳○○;㈣. 莊起豐 ;㈤.莊木山;㈥.寅○○;㈦. 蔡幸貞 ;㈧.申○○;㈨.黃俊銘共3枚
㈩.黃;. 侯美玉 ;. 翁林春慧 ;.洪麗貞;. 黃瑞榮 ;.宇○○;.林欣怡;. 郭明志 ;. 黃麗惠 ;.李春葉;. 李督智 ;.丙○○;.劉小連;.謝瑩秋;. 許鳳友
附表七:偽造身分證用之地址章
㈠.高雄市;㈡.三民區;㈢.鎮海里;㈣.新興區;㈤.晴朗里;㈥. 林安里 ;㈦. 黎明里 ;㈧. 誠意里 ;㈨. 德政里 ;㈩. 明政里 ;. 明道里 ;.前鎮區;. 浩然里 ;.正義里;15.苓雅區;.新興里;. 寶興里 ;. 忠純里 ;鎮昌里;. 常兵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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