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基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欄所載「110年5月26日」應更正為「111年5月26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