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6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㈡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龔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