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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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