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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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代理人 廖慧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北市私立汐農幼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7,880元│FA0000000│103年9月30日│││兒園││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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