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0號聲請人何衣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丁科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
㈢台端聲請狀之簽名係以影印為之,應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