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10之1號前,被告乙○○發覺告訴人甲○○與被告乙○○之妻 邱旻仙 衣衫不整坐於邱旻仙車輛後座,一時氣憤,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臉部挫傷、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甲○○於99年5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4號刑事卷第33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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